wzq509 发表于 2013-4-26 16:56:10

{:soso_e179:}

越看越晕 发表于 2013-4-26 16:57:37

网络监督的力量太大了。

密电码 发表于 2013-4-26 17:03:51

{:soso_e179:}

风雨故人来 发表于 2013-4-26 17:08:02

想问一下,缴付3000元的依据是什么?30000可否?300可否?人人嘴巴都是制度,等于没有制度!在反腐自WEI中达到高潮的坛友拍客们,盛情谢幕了……

大话一蛋 发表于 2013-4-26 17:09:08

可有罚款收据看看??

花真心 发表于 2013-4-26 17:11:00

要的就是一种态度,我觉得处理的不错!

听风者 发表于 2013-4-26 17:12:46

要的就是一种态度,我觉得处理的不错!

困惑的灰太狼 发表于 2013-4-26 17:15:28

要的就是一种态度,我觉得处理的不错!

面面 发表于 2013-4-26 17:22:46

前排就坐的还有,,,,,,,面面

172669687 发表于 2013-4-26 17:25:05

顶一个

我决定戒烟 发表于 2013-4-26 17:27:50

冷月随风 发表于 2013-4-26 17:28:41

有错就改.顶

横眉冷对 发表于 2013-4-26 17:32:03

让公车私用像过街老鼠那样,人人喊打。

wqf0712 发表于 2013-4-26 17:34:05

是不错

坚定的心 发表于 2013-4-26 17:45:15

原始发帖人也不是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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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蚌山区检察长公车私用”网帖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