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蚌埠车管所 于 2013-6-21 09:56 编辑
[tr] [td] 安 徽 省 物 价 局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td]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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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td] 皖价费[2013]72号 [/td] [/tr]
[tr] [td]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td] [/tr] 省公安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执行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要求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重新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执行,严禁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所在地物价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咨询服务电话,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三、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ZF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按收费项目分别列“ZF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1目“机动车号牌工本费”、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12目“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6目“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3目“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4目“机动车抵押登记费”、15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17目“驾驶许可考试费”。 四、本文自6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函〔2011〕2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日 抄送:省ZF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物价局 2013年5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