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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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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诸多价值里,自由是排在第一位的,而自由也非无拘无束,用卢梭的话来说就是“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如果一个人的自用造成另一个人的不自由,那么这个自由就该被禁止,这就是现在法律中公权力的作用,通过限制无节制的自由来保护公民的自由。毕竟犯罪是没有自由可言的。
那么问题来了,我骑电动车不带头盔这件事情,它是涉他行为吗?它应该被公权力所禁止吗?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很显然,这是一件涉己行为,戴不戴头盔都与他人无关。这时候可能有人要说了,不是啊,你不带头盔,人家违章驾驶把你撞了,没戴头盔伤势更严重,岂不是要多赔钱。这里我们需要搞明白,侵权行为是基于违章驾驶,而不是没戴头盔。同样的我们有理由相信被侵权人是知道没戴头盔的后果,所以侵权人可以主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里被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失这个免责条款。
第二个问题,这应该在公权力管辖范围?借用某乎作者振聋发聩的言论:我应该有死在路上的权利。事实如此,公权力应该在极大地限度内保障私权利的行使。今天我骑车没戴头盔会被罚款,那是不是意味着将来熬夜也会被罚款,吃垃圾食品也会被罚款?这是不合理的,是公权力扩张侵害私权利的一个重要表现。
第三个问题。罚款以后,电瓶车既可以放行,这难道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流于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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