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蚌埠中院 于 2020-6-8 11:50 编辑
“MEI99”网友系案件原告,其因与被告王瑗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龙子湖区法院。原告称该案被告之一王瑗系该院干警王玮之妹,为了案件能够客观公正处理,龙子湖区法院特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市中院考虑到该案的两被告住所地均在蚌山区,认为由蚌山区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故指定由蚌山区法院审理。虽然当事人在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发生争议时由龙子湖区法院管辖,但该约定选择的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均不在龙子湖区法院辖区,该管辖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此外,“MEI99”网友在起诉时未提供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诉状中将被告王瑗错误写成“王媛”,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按照诉状也写成了“王媛”。蚌山区法院立案审理后,发现王瑗名字有误,遂向“MEI99”网友的代理人沟通提出撤诉,经许可后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就帖文中反映龙子湖法院干警王玮的有关问题,市中院在第一时间责成该院调查核实,目前,该院纪检监察部门已就反映的王玮是否存在违反法官职业规范的行为予以调查,调查结果尽快向“MEI99”网友反馈。 全市法院继续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坚决防止内部人员插手案件,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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