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unyong2015 于 2015-6-16 04:20 编辑
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一些国家干部藐视法律,置事实于不顾,颠倒黑白,擅自剥夺公民权益,请上级主管部门明查。他们主要违法违纪行为简述如下: 一、 陈玲与蚌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纠纷案和常媛媛的房产毫无关系,但法院强行将常媛媛的房产判给陈玲。 陈玲在其手写的所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明确说明: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住楼,框架结构,层高为2.8米,建筑层数地上3层,地下一层。而常媛媛拥有的房子在网上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填写: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属钢混结构,层高为4.4m,建筑层数地上6层,地下0层。请法官彭艳回答:陈玲的诉状主要依据就是“买卖合同”,您在处理这件案件过程中,下达判决书之前,有没有看一眼这个手写合同?再请问审判长倪华:在您驳回常媛媛异议的时候,在您构思洋洋几千言的执行裁决书的时候,您的良心有没有让您感受一丝惭愧? 二、彭艳等认为“网上备案合同无效”,而陈玲的手写“买卖合同”有效。 那么,我斗胆问一句:您又怎么确定陈玲的手写“买卖合同”不是后期伪造的合同?即使您确信陈玲的手写“买卖合同”千真万确,那么,我弱弱地再问一句:蚌山区法院在2007年11月7日,为常媛媛等人购房签署的“售后承诺书”也无效吗?这可是有国徽大印的! 三、 明知道草率下达的“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存在很大问题仍然坚持“强制执行”。 询问彭艳、倪华等人为何做出此等荒唐判决的时候,得到的回答相当温情:“当时情况不清楚”、“陈玲追的很近”、“可以先执行,你打赢案子之后房子再要回来”等等托辞。法官大人,您不认为这么做对我们受害者太残忍了吗?果真像陈玲丈夫郭杰(陈玲的律师、蚌锐的法律顾问)所说:你们不要告了,法院的关系我都打点好了,那么,我很想知道你等贼胆到底是不是比天大、比地大、比法大!!请上级主管部门明鉴。
孙 勇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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