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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yong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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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说] 安徽蚌埠龙子湖法院部分法官藐视法律,蓄意掠夺公民房产,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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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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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2:24:1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法院的第一次判决书我还没有看完,怎么就不见了,谁有,转发一份呗
 蚌埠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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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下士

77#
发表于 2015-6-19 12:55: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法院回复的很快,撤销的速度也不慢,一点痕迹都不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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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列兵

78#
发表于 2015-6-19 15:05:48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案件现在进展的如何,非常关注龙子湖区法院能不能给公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同时也不能让执法者为了自己的私利贪赃枉法,案件的当事者也可以去区,或者市纪检部门如实的反应情况,不让任何一个腐败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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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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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5:16:5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哪一个大虾存有法院第一次回复的二份判决书,特别想找找学习一下,原来没有学习完,想接着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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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5:28: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139,我讲过不止一边,如果你合同有效,且付清房款,拿法官就错了,这是浅显的问题,和备案等不干系,房子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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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上将

81#
发表于 2015-6-19 15:34: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反之你没付清房款,拿房子就不能独自一…占有,因为老赖不仅仅欠你的,其它债权人已经获得法官支持,你的腾挪!至于如何分配,法院应该查封房子,并公示寻找其它相关方提出权益主张。法院根据事实情况给你们切蛋糕。你们遇到的是老赖,法官也没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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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上将

82#
发表于 2015-6-19 15:39: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139农民工也木有保存法院判决书等,但农民工浏览了那两份文书,初步感到法官判决有瑕疵,认为需要查一查,详细那个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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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19:59:52 | 只看该作者

安徽蚌埠龙子湖法院部分法官开始耍赖了!

本帖最后由 sunyong2015 于 2015-6-19 20:21 编辑

我发的帖子“安徽蚌埠龙子湖法院部分法官藐视法律,蓄意掠夺公民房产,求助!”现在无法回复了,哈哈,知道害怕了;别耍赖,老实说帖子被删和你们没有关系。


你们挖空心思不就是说陈玲房屋合同造假和你们没有关系吗?有没有关系法庭上见!


你们在论坛上所作所为,都是你等罪加一等的证据!


法官大人,想一想如果你等的房子被强行剥夺拥有权是什么感受。




网友们,知道他们为何找人屏蔽我的帖子,然后自己在网上自娱自乐?想一想,您懂得,呵呵,知道什么是卑鄙和虚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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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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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15-6-19 20:09: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保留必要的证据,为合法权益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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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15-6-19 20:12: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黑暗的不光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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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中校

86#
发表于 2015-6-19 20:21: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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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20:25:52 | 只看该作者
本色火焰 发表于 2015-6-19 20:09
保留必要的证据,为合法权益做努力。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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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20:31:00 | 只看该作者

蚌埠和平眼科医院
本帖最后由 sunyong2015 于 2015-6-16 04:20 编辑


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一些国家干部藐视法律,置事实于不顾,颠倒黑白,擅自剥夺公民权益,请上级主管部门明查。他们主要违法违纪行为简述如下:
一、  陈玲与蚌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纠纷案和常媛媛的房产毫无关系,但法院强行将常媛媛的房产判给陈玲。
陈玲在其手写的所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明确说明: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住楼,框架结构,层高为2.8米,建筑层数地上3层,地下一层。而常媛媛拥有的房子在网上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填写: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属钢混结构,层高为4.4m,建筑层数地上6层,地下0层。请法官彭艳回答:陈玲的诉状主要依据就是“买卖合同”,您在处理这件案件过程中,下达判决书之前,有没有看一眼这个手写合同?再请问审判长倪华:在您驳回常媛媛异议的时候,在您构思洋洋几千言的执行裁决书的时候,您的良心有没有让您感受一丝惭愧?
二、彭艳等认为“网上备案合同无效”,而陈玲的手写“买卖合同”有效。
那么,我斗胆问一句:您又怎么确定陈玲的手写“买卖合同”不是后期伪造的合同?即使您确信陈玲的手写“买卖合同”千真万确,那么,我弱弱地再问一句:蚌山区法院在2007年11月7日,为常媛媛等人购房签署的“售后承诺书”也无效吗?这可是有国徽大印的!
三、  明知道草率下达的“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存在很大问题仍然坚持“强制执行”。
询问彭艳、倪华等人为何做出此等荒唐判决的时候,得到的回答相当温情:“当时情况不清楚”、“陈玲追的很近”、“可以先执行,你打赢案子之后房子再要回来”等等托辞。法官大人,您不认为这么做对我们受害者太残忍了吗?果真像陈玲丈夫郭杰(陈玲的律师、蚌锐的法律顾问)所说:你们不要告了,法院的关系我都打点好了,那么,我很想知道你等贼胆到底是不是比天大、比地大、比法大!!请上级主管部门明鉴。

                                       孙   勇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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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20:33:5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保留证据,向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一级一级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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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20:34: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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