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yong2015 发表于 2015-6-19 20:43:32

本帖最后由 sunyong2015 于 2015-6-19 20:49 编辑

注: 1、陈玲与蚌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手写合同已经确定是假合同,那么原告陈玲与被告蚌锐之间的案件就是针对案外人常媛媛房产的骗局。(牛逼的龙子湖法官,您能否定这一事实吗?不服来辩!敢吗?!)

2、案外人对于庭审与判决书下达一概不知情,直到要执行时才知道一些情况。


3、陈玲的主要证据就是那份手写合同,而从庭审到下达判决书仅仅用了两个工作日。除非眼瞎或者根本没看,不可能区别不出真假。


4、至今龙子湖法院为了撇清自己胡作非为,依然搅局!

5、龙子湖法院的法官们,除了找人屏蔽我的发帖我觉得您有一件事必须做:烧一炷高香,积点阴德。

ssh63529 发表于 2015-6-19 20:57:14

如果真是这样,。。。。。。。。

迷糊娃娃li 发表于 2015-6-19 20:57:57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严惩恶人,纸是包不住火的

sunyong2015 发表于 2015-6-19 22:24:24

小便:请不要以任何借口删我的帖子或者移动我的帖子!

本帖最后由 sunyong2015 于 2015-6-19 22:26 编辑

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一些国家干部藐视法律,置事实于不顾,颠倒黑白,擅自剥夺公民权益,请上级主管部门明查。他们主要违法违纪行为简述如下:
一、陈玲与蚌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纠纷案和常媛媛的房产毫无关系,但法院强行将常媛媛的房产判给陈玲。
陈玲在其手写的所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明确说明: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住楼,框架结构,层高为2.8米,建筑层数地上3层,地下一层。而常媛媛拥有的房子在网上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填写: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属钢混结构,层高为4.4m,建筑层数地上6层,地下0层。请法官彭艳回答:陈玲的诉状主要依据就是“买卖合同”,您在处理这件案件过程中,下达判决书之前,有没有看一眼这个手写合同?再请问审判长倪华:在您驳回常媛媛异议的时候,在您构思洋洋几千言的执行裁决书的时候,您的良心有没有让您感受一丝惭愧?
二、彭艳等认为“网上备案合同无效”,而陈玲的手写“买卖合同”有效。
那么,我斗胆问一句:您又怎么确定陈玲的手写“买卖合同”不是后期伪造的合同?即使您确信陈玲的手写“买卖合同”千真万确,那么,我弱弱地再问一句:蚌山区法院在2007年11月7日,为常媛媛等人购房签署的“售后承诺书”也无效吗?这可是有国徽大印的!
三、明知道草率下达的“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存在很大问题仍然坚持“强制执行”。
询问彭艳、倪华等人为何做出此等荒唐判决的时候,得到的回答相当温情:“当时情况不清楚”、“陈玲追的很近”、“可以先执行,你打赢案子之后房子再要回来”等等托辞。法官大人,您不认为这么做对我们受害者太残忍了吗?果真像陈玲丈夫郭杰(陈玲的律师、蚌锐的法律顾问)所说:你们不要告了,法院的关系我都打点好了,那么,我很想知道你等贼胆到底是不是比天大、比地大、比法大!!请上级主管部门明鉴。

                                       孙   勇
                                                       2015年6月16日

sunyong2015 发表于 2015-6-19 22:25:06

注: 1、陈玲与蚌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手写合同已经确定是假合同,那么原告陈玲与被告蚌锐之间的案件就是针对案外人常媛媛房产的骗局。(牛逼的龙子湖法官,您能否定这一事实吗?不服来辩!敢吗?!)

2、案外人对于庭审与判决书下达一概不知情,直到要执行时才知道一些情况。


3、陈玲的主要证据就是那份手写合同,而从庭审到下达判决书仅仅用了两个工作日。除非眼瞎或者根本没看,不可能区别不出真假。


4、至今龙子湖法院为了撇清自己胡作非为,依然搅局!

5、龙子湖法院的法官们,除了找人屏蔽我的发帖我觉得您有一件事必须做:烧一炷高香,积点阴德。

sunyong2015 发表于 2015-6-19 23:12:53

好,到现在还没删,谢谢小编!

补充内容 (2015-6-20 00:32):
小编又不让回复了,无语

sunyong2015 发表于 2015-6-19 23:30:26

论坛小编很累,请继续删或者移动。

本帖最后由 sunyong2015 于 2015-6-19 23:32 编辑

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一些国家干部藐视法律,置事实于不顾,颠倒黑白,擅自剥夺公民权益,请上级主管部门明查。他们主要违法违纪行为简述如下:
一、陈玲与蚌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纠纷案和常媛媛的房产毫无关系,但法院强行将常媛媛的房产判给陈玲。
陈玲在其手写的所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明确说明: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住楼,框架结构,层高为2.8米,建筑层数地上3层,地下一层。而常媛媛拥有的房子在网上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填写: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属钢混结构,层高为4.4m,建筑层数地上6层,地下0层。请法官彭艳回答:陈玲的诉状主要依据就是“买卖合同”,您在处理这件案件过程中,下达判决书之前,有没有看一眼这个手写合同?再请问审判长倪华:在您驳回常媛媛异议的时候,在您构思洋洋几千言的执行裁决书的时候,您的良心有没有让您感受一丝惭愧?
二、彭艳等认为“网上备案合同无效”,而陈玲的手写“买卖合同”有效。
那么,我斗胆问一句:您又怎么确定陈玲的手写“买卖合同”不是后期伪造的合同?即使您确信陈玲的手写“买卖合同”千真万确,那么,我弱弱地再问一句:蚌山区法院在2007年11月7日,为常媛媛等人购房签署的“售后承诺书”也无效吗?这可是有国徽大印的!
三、明知道草率下达的“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存在很大问题仍然坚持“强制执行”。
询问彭艳、倪华等人为何做出此等荒唐判决的时候,得到的回答相当温情:“当时情况不清楚”、“陈玲追的很近”、“可以先执行,你打赢案子之后房子再要回来”等等托辞。法官大人,您不认为这么做对我们受害者太残忍了吗?果真像陈玲丈夫郭杰(陈玲的律师、蚌锐的法律顾问)所说:你们不要告了,法院的关系我都打点好了,那么,我很想知道你等贼胆到底是不是比天大、比地大、比法大!!请上级主管部门明鉴。

                                       孙   勇
                                                       2015年6月16日

sunyong2015 发表于 2015-6-19 23:31:12

注: 1、陈玲与蚌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手写合同已经确定是假合同,那么原告陈玲与被告蚌锐之间的案件就是针对案外人常媛媛房产的骗局。(牛逼的龙子湖法官,您能否定这一事实吗?不服来辩!敢吗?!)

2、案外人对于庭审与判决书下达一概不知情,直到要执行时才知道一些情况。


3、陈玲的主要证据就是那份手写合同,而从庭审到下达判决书仅仅用了两个工作日。除非眼瞎或者根本没看,不可能区别不出真假。


4、至今龙子湖法院为了撇清自己胡作非为,依然搅局!

5、龙子湖法院的法官们,除了找人屏蔽我的发帖我觉得您有一件事必须做:烧一炷高香,积点阴德。

sunyong2015 发表于 2015-6-19 23:33:56

小编,我的特点:执着!:time:

sunyong2015 发表于 2015-6-19 23:35:25

小编,请不要动我的帖子。

淮河风 发表于 2015-6-19 23:39:51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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