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佛来 发表于 2015-6-16 15:26:41

坐等真相!~

sunyong2015 发表于 2015-6-17 13:31:12

正因为多年前的事,而要强制执行案外人的房子时才知情,不觉得可疑吗?另一方2007年所签的手写合同与被执行房屋的基本情况并不吻合,而法院在不做核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决,不觉得可疑吗?2007年之前国家就颁布了关于房屋买卖的网上合同,不正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吗?而另一方为什么要签问题多多的手写合同呢!面对这么多的疑点,相信明眼人一看便知。

sunyong2015 发表于 2015-6-17 14:07:02

正因为案件己生效这么久,而案外人却才知情,不觉得可疑吗?陈玲2007所签的手写合同内容与被执行房屋的基本情况并不吻合,法官不做调查、核实就以此判案了,不觉得可疑吗?据了解在2007年之前国家就颁布了关于房屋买卖的网上合同法,不正是为了防止不法布子钻空子吗?而陈玲不选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网上合同却签下问题如此之多的手写合同,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相信明眼人一看便知。

3065304 发表于 2015-6-17 14:09:52

关注。。。。。。。:time:

笑熬糨糊 发表于 2015-6-17 14:12:46

围观 帮顶

朋友多了路好走 发表于 2015-6-17 14:12:52

建议公安和检察机关介入,有问题处理法官,没有问题处理污告的人。

sunyong2015 发表于 2015-6-17 14:15:12

正因为案件己生效这么久,而案外人却才知情,不觉得可疑吗?陈玲2007所签的手写合同内容与被执行房屋的基本情况并不吻合,法官不做调查、核实就以此判案了,不觉得可疑吗?据了解在2007年之前国家就颁布了关于房屋买卖的网上合同法,不正是为了防止不法布子钻空子吗?而陈玲不选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网上合同却签下问题如此之多的手写合同,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相信明眼人一看便知。

1186672 发表于 2015-6-17 14:18:27

常家那房子怎么牵扯到什么承诺书呀 。还蚌山区的

sunyong2015 发表于 2015-6-17 17:50:32

本帖最后由 sunyong2015 于 2015-6-17 17:55 编辑

重申一下:这是一起原告与被告上演长达四年的双簧,合伙做局诈骗案外人常媛媛房产,龙子湖区法院彭艳与倪华还有相关人员在这场闹剧中充当及其卑鄙角色!到底结果如何,打算以合伙诈骗来控告陈玲、郭杰、彭艳、倪华等人!!我不想再做什么说明,只是告诉各位关心这件案件的朋友,目前正在走程序。上级主管部门正在追查此事,涉及到此案的人现在开始颤抖吧。在这里混淆是非,博取同情有用吗?,留点精力想想您如何狡辩,如何度过监狱生活!这个案件有很强的警示性,差不多的时候,打算在电视媒体做个节目,请耐心等待,也许1、2年,也许5、6年。。。。。:time:

sunyong2015 发表于 2015-6-18 07:47:50

本帖最后由 sunyong2015 于 2015-6-18 08:00 编辑

原告陈玲与被告蚌锐房产开发公司伪造手写虚假合同已经是不争事实、现在就看龙子湖法院怎么挖空心思撇开责任了。当初彭艳大法官
开庭后仅两天就下达判决书。现在龙子湖法院是不是也及时回应一下?这已经是第三天了!办事效率怎么突然又低下了?

yingtao3233 发表于 2015-6-18 16:41:42

继续上诉,只要有疑点就一定能胜诉,为常加油!

老江湖139 发表于 2015-6-18 17:06:38

qman01 发表于 2015-6-16 12:30
说实话,现在官司多,法官很忙,根本没时间看材料的,当事人要讲清楚事实,避免等判错了又上诉

非常赞同你的想法。法官判决不是依据事实吗?不能别人把黑的说成白的,就判这是白的

qman01 发表于 2015-6-18 17:08:54

农民工接地气滴说,现在法官判案不可能明察秋毫,只是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证据判案,如果其中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和信息,应该有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老江湖139 发表于 2015-6-18 17:11:20

本案的法官难道对截然不同的二份合同不进行到现场核实吗?如果不核实,这样的法官怎么能保证老百姓的利益

qman01 发表于 2015-6-18 17:14:48

sunyong2015 发表于 2015-6-16 10:28
陈玲的合同就是虚假合同,那个地方根本没有所谓的三层商住楼,就是骗子勾结法院!!

这个不要乱说,你就证明你的权益即可。
你的购房合同有效否?支付全款否?房款支付时间在他们纠纷判决前否?如果都是,那么法官不能剥夺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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