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an01 发表于 2015-6-18 17:16:00

看上去是被告(老赖)欺骗玩了法官,如是,这个也不能怨法官判错,可以举证纠正。

老江湖139 发表于 2015-6-18 17:16:43

不能让这样的帖子沉底,应该让所有的人参与讨论,一直把事实真相搞清楚,是非曲直,天下大白,让法官今后遇到这样的类似案例,不敢胡乱判决。老百姓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qman01 发表于 2015-6-18 17:21:43

农民工提示楼主不要纠结原告的房和你不是同一房,这不是问题,问题是你要证明这个房子属于你的。
你不能证明房子是你的,那这个房子法官就可以视为被告的财产判给原告。
你的案子可能有瑕疵,需要纠正,但是你要搞清楚你只要要证明房子是你的,法官依据啥把你的房子判给了他人?其它的不要扯。

老江湖139 发表于 2015-6-18 17:28:53

qman01 发表于 2015-6-18 17:08
农民工接地气滴说,现在法官判案不可能明察秋毫,只是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证据判案,如果其中当事人故意 ...

谢谢你让我了解了现在的法官判案的做法和思路。我很害怕,如果将来有一天我遇到这样的事情,即没有钱请律师,又没有当官的亲戚,虽然我的合同是真的,与事实完全一致,别人的合同与实际情况相差千万里,岂不是也白白让法官把我的财产判给别人了。

老江湖139 发表于 2015-6-18 17:31:05

呵呵,我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只是外出打工的一个屌丝

老江湖139 发表于 2015-6-18 17:33:08

我想在外挣点钱,回来买个房子住,最怕遇到这样的事

qman01 发表于 2015-6-18 17:33:28

老江湖139 发表于 2015-6-18 17:11
本案的法官难道对截然不同的二份合同不进行到现场核实吗?如果不核实,这样的法官怎么能保证老百姓的利益

如你说说,两份合同所述的房子都不一样,你怎么要求法官能核实这是一房两卖。法官判的有瑕疵但没有大问题的。合同手写也不是问题,没有备案也不是问题,这都不是问题。
问题是这个房子到底是谁的,楼主只要出示有效购房合同,且支付了全部房款。法官就错啦,这显而易见!!
农民工提示楼主,理解下法官,看上去都是老赖使的坏,不要乱说,讲事实摆证据努力纠正法官错误即可。

老江湖139 发表于 2015-6-18 17:37:48

法院开始回应挺快的,很得人心。现在大家有疑问,法院能解疑吗?

qman01 发表于 2015-6-18 17:38:55

只要合同是有效的,你的支付了全款,那就是你的财产啦,理论上任何人无权剥夺你的财产。
理论上啊

业余律师 发表于 2015-6-18 17:44:28

本帖最后由 业余律师 于 2015-6-18 17:45 编辑

法院执行案外人的财产特别是房产应该是相当慎重的。如果第三人有异议应该会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查明相关情况的。楼主能不能说下,为什么会执行到你的房产?你与原被告有何关系?:)

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    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4)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应由上级法院作出);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3)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老江湖139 发表于 2015-6-18 17:45:26

就本案来说,法官下一步会进行现场核实吗?核实以后,会如何判决,这才是我真正关心的

老江湖139 发表于 2015-6-18 17:47:47

谢谢业余律师,需要你这样的行家,多多普及法律知识

老江湖139 发表于 2015-6-18 17:51:06

我屌丝一个,挣钱买房不易,千万别碰到这样的事情

qman01 发表于 2015-6-18 17:54:17

从两份合同看,这不是一房两卖,楼主备案了,法官不能执行的,这是显而易见的错误。

qman01 发表于 2015-6-18 17:59:28

法官会核实楼主有多少权益,合同有效前提下你支付了全部房款法官就该改判。否则你应该腾挪,分配权益
页: 1 2 3 [4] 5 6 7
查看完整版本: 安徽蚌埠龙子湖法院部分法官藐视法律,蓄意掠夺公民房产,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