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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张公山派出所就报亭被砸一案处理情况的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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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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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4:24: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1398745014 于 2011-11-15 14:29 编辑

      2011年10月26日夜,张公山七村门口的书报亭被砸,至今半个月了,不少人认为派出所不作为,究竟什么原因,借此平台向大家说明:
    1、案情:26日夜,五名男青少年以盗窃报亭内财物为目的,用砖块将该报亭的四块玻璃砸烂。群众报警后,张公山派出所值班民警出警将5名嫌疑人传唤回派出所调查,五人陈述了作案经过。从案件损失上看,该案不够刑事案件,派出所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查处。目前已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嫌疑人情况:五人,大的16周岁,小的13周岁,另三人15周岁。从法律规定上看,五人中有4人够治安处罚,13周岁的依法不予处罚。
    3、处理情况:27日派出所在查明事实并调取了充分证据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时,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调解。民警答应了受害人的要求,主持了一次调解,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查协议。之后受害人一直要求民警帮助调解,直到11月15日上午仍是如此。民警为了满足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愿望,先后多次通过电话、嫌疑人所在村的村干部要求嫌疑人家长到派出所与受害人协商。然而,五名嫌疑人的家长中只有一人愿意调解,并先期拿出了1000元,其他几名家长则一直在搪塞。11月12日,他们明确表态:不愿意调解。
    鉴于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所以,派出所已经作出处罚决定,不日内将报经分局批准,对几名嫌疑人予以治安处罚。
    5、民事赔偿问题,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违法行为人的监护人。
    所以,并非派出所不作为,而是民警应受害人的要求,一直在为受害人追偿赔偿费用,如果不是为了帮助受害人追赔偿,此案应当在28日前便结案了。“处罚-结案”对民警来说是省力省时的事;“调解-调解不成-处罚-结案”对民警来说是费力费时的事,可是民警选择的后者。原因就是想帮受害人得到快捷的赔偿!既然费力费时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就处罚结案吧。
    最后,感谢大家的监督,欢迎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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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4:25:29 | 只看该作者
好的,态度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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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管教)。赔偿问题,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对几名嫌疑人的监护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发表于 2011-11-18 08:10
复制楼主的回复 派出所已经报经分局批准,对不愿意赔偿(调解)的三名嫌疑人分别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决定(已经赔偿的,如果受害人同意,可以不再处罚;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  发表于 2011-11-18 08:07
李兵也不错,呵呵呵  发表于 2011-11-16 11:00
在了解。我相信只要互相的加强沟通和了解,事情一定会得到圆满的解决。毕竟警察也是为人民服务的更是政府服务群众的窗口,一言一行都应该非常的谨慎,更要热情的为群众服务。  发表于 2011-11-15 18:09
很高兴看到楼主的回复,这说明你们派出所还是很重视舆论和网络的监督的。其实你们警察中间也有好人,我听说你们派出所有一个叫:王俊 的警官服务态度就是很好,值得也很应该得到表扬。当然具体的情况我还   发表于 2011-11-1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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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4:32:2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每次案件都能如此处置是好事,但实际效果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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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4:34:28 | 只看该作者
先看看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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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4:36:24 | 只看该作者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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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4:50: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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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4:53:58 | 只看该作者
态度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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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4:56: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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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5:14: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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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5:22:05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应该在五少年的监护人赔偿了受害人损失,或达成赔偿协议以后,派出所再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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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确保到案接受调查的,可以这样处理。  发表于 2011-11-17 23:37
法律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的,不构成刑事案件,作为治安案件受理的,一般不超过八小时,可能适用治安拘留的,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执法单位就违法了。象这起案件,嫌疑人身份查清,联系上监护人,  发表于 2011-11-17 23:36
但是法律和工作的没有赋予派出所关人(未成年人)要钱的权力  发表于 2011-11-16 08:19
和我的认为是一样的。其家人拒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实就是拒绝承担自己孩子的过错,这不是变相的纵容自己的孩子违法犯罪吗?这样的孩子今后能改邪归正,痛改前非吗?  发表于 2011-11-1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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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5:22:08 | 只看该作者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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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4周岁的,就直接治安处罚其监护人!  发表于 2011-11-1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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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5:31:40 | 只看该作者
小孩还是教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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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说的极是,未成年人出现违法犯罪的事情其实就是家长缺乏教育的表现,如果其家人不加强管教,这些孩子迟早还会祸害他人,祸害社会!  发表于 2011-11-15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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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5:41: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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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5:58:33 | 只看该作者
实事求是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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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说的极是,同感同感。只要我们的管理部门愿意接受网络,舆论,社会的监督,我们就会感受管理部门对市民真诚服务的态度。  发表于 2011-11-15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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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6:21: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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