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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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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398745014 于 2011-11-15 14:29 编辑
2011年10月26日夜,张公山七村门口的书报亭被砸,至今半个月了,不少人认为派出所不作为,究竟什么原因,借此平台向大家说明:
1、案情:26日夜,五名男青少年以盗窃报亭内财物为目的,用砖块将该报亭的四块玻璃砸烂。群众报警后,张公山派出所值班民警出警将5名嫌疑人传唤回派出所调查,五人陈述了作案经过。从案件损失上看,该案不够刑事案件,派出所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查处。目前已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嫌疑人情况:五人,大的16周岁,小的13周岁,另三人15周岁。从法律规定上看,五人中有4人够治安处罚,13周岁的依法不予处罚。
3、处理情况:27日派出所在查明事实并调取了充分证据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时,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调解。民警答应了受害人的要求,主持了一次调解,双方未能当场达成调查协议。之后受害人一直要求民警帮助调解,直到11月15日上午仍是如此。民警为了满足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愿望,先后多次通过电话、嫌疑人所在村的村干部要求嫌疑人家长到派出所与受害人协商。然而,五名嫌疑人的家长中只有一人愿意调解,并先期拿出了1000元,其他几名家长则一直在搪塞。11月12日,他们明确表态:不愿意调解。
鉴于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所以,派出所已经作出处罚决定,不日内将报经分局批准,对几名嫌疑人予以治安处罚。
5、民事赔偿问题,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违法行为人的监护人。
所以,并非派出所不作为,而是民警应受害人的要求,一直在为受害人追偿赔偿费用,如果不是为了帮助受害人追赔偿,此案应当在28日前便结案了。“处罚-结案”对民警来说是省力省时的事;“调解-调解不成-处罚-结案”对民警来说是费力费时的事,可是民警选择的后者。原因就是想帮受害人得到快捷的赔偿!既然费力费时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就处罚结案吧。
最后,感谢大家的监督,欢迎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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