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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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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论事(不管她网名叫什么),lz是有错在先。
按照《劳动法》来看(如果不看《劳动法》,要它还有何用?否则就没有评判对错的标准了):
1、店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首先违规。为什么不签,还不是漠视劳动者权益,想着给日后留点退路。基于此,老板首先就心里阴暗、不够光明磊落。
2、口头约定必须不与法律违背、不侵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才受法律保护,否则就成“霸王条款”了。
3、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就谈不上所谓“试用期”了,《劳动法》规定,未与员工签订《合同》且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要求按双倍工资赔付,仲裁与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4、在店方未提供合理保障或有违相关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劳动者可随时提出离职并申请赔偿。
最后,欢迎大家指正、探讨。
对于不执行法律规定,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老板”们,本人严重鄙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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