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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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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11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所以皖C23909小型车辆驾驶人在5月25日一次计分虽远远超过12分,依据此款规定,在接受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后,参加科目一考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如果皖C23909小型车辆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又一次计分超过12分的,还将依据此款对其再进行科目三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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