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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对两台城管违法车辆作出处理 2011年5月16日9时许,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路面巡逻时,发现车号为皖C23909的小型车辆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在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时,该车驾驶人不能出示行驶证,且车辆存在129次违法记录未处理和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违法行为。经查,该车属蚌埠市蚌山区行政执法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该车予以扣留。 5月27日上午,该车驾驶人到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对5月16日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两项交通违法行为接受了处理。此前,该车另外两名驾驶人到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129次违法行为接受了处罚,共计罚款14250元、合计记分223分。 5月26日,该单位另一台皖C20650小型车辆的1名驾驶人到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该车132次违法记录接受了处罚,共计罚款13900元、合计记分284分。 5月27日,交警部门对上述两台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对两台车进行了安全技术检验,皖C23909检验合格,皖C20650暂未取得检验合格证,需要复检。
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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