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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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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4-7-31 14: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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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特例行 于 2024-7-31 17:48 编辑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规定是规定,操作起来有难度;蚌埠很少有单位能为当月仅上4天班员工购买社保,4天的工资还给你结掉应该算可以了,我当年中旬离职,15天的工资硬是赖掉,社保就别想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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