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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大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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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安徽
2024年07月28日 19:24:46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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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就意外受伤,造成九级伤残,公司要不要赔?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公司赔偿员工因受伤造成的损失11万元。
佘某与安徽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签订《劳务协议书》,双方约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安徽某物业公司聘用佘某在其公司从事工程维修工作。
2023年11月1日上午,佘某按照公司安排,与同事叶某、苏某至所服务小区地下车库维修电灯。在维修过程中,叶某所攀登的折叠人字梯因卡扣松脱,致使人字梯及站在梯上的叶某一起倒下,砸到正在旁边扶梯子的佘某,导致佘某背部、腿部受伤。事故发生后,佘某当日被送至芜湖某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
2024年2月,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佘某因外力作用致L4、5椎体压缩性骨折行保守治疗,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
2、评定被鉴定人佘某本次损伤的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上班第一天就造成九级伤残,佘某觉得很“倒霉”,于是就其损失向公司索赔。但公司同样认为自己很“冤枉”,员工工作第一天就受伤,然后要求其赔偿,且数额较大,该结果非其预料中,公司对此意见较大,不愿赔偿。于是佘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损失20余万元。
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时,弋江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详细告知安徽某物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庭审后弋江区人民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安徽某物业公司赔偿佘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11万元。目前,公司赔偿已经支付到位。
弋江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提供劳务者应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防患于未然。接受劳务一方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并可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降低用工风险,同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来源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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