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且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的正常运行。 蚌埠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是受蚌埠市政府授权代收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代收单位。代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按季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分别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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