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发帖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其中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根据《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规定,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工作人员审查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和核算待遇,必须依据人事档案原始记载和缴费记录进行。若参保人人事档案资料不全难以满足退休条件审核的,可以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完备相关材料后恢复审查。因原档案资料缺损、丢失需要提供新的证据的,申报单位应当提供材料原件,新提供原件材料应当符合退休条件审查要求。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23号)规定,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 您于1月28日下午来我局咨询时,我局工作人员已经详细向您解释了特殊工种的相关政策,并且向您详细告知了补充何种材料(一般为反映当年度从事特殊工种的工资表、考勤表等原始材料)。 经再次调阅您的原始档案材料,您于1984年12月招工,您档案中记载您在原蚌埠八一化工厂和原蚌埠有机硅化工厂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年月有1985年7月-8月,1985年12月,1986年2月,1986年5月,1986年12月,1988年4月,1990年8月-10月,1994年2月;您档案中没有1987年、1989年以及1990年11月-1994年1月之间从事何种工种的相关材料,不符合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规定,因此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2022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