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蚌论小秋 于 2020-7-22 17:23 编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市公安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蚌埠市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现通告如下: 一、大型犬标准 犬肩高(肩胛骨顶端垂直地面距离)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的为大型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二、烈性犬名录(共5类38种,含以下血统的杂交犬)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非拉犬、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斗犬类: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斗牛梗、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 5.其他犬类: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英国猎狐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利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 三、执行时间 《蚌埠市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蚌埠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致蚌埠市养犬朋友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
您好!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养犬,服从政府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提高自律意识。现将有关规定温馨提醒如下:
一、养犬人饲养犬只须知
1.限养区域内每户限养一条;
2.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3.遛犬应挂犬牌、束犬绳或犬链(1.5米以内),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4.携犬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
5.携犬禁止进入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宾馆、室内菜场等禁止犬只进入的其他场所;
6.携犬禁止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养犬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1.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2.违法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责令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限养区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4.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住建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未束犬绳(链),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由住建部门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6.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由住建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发现违反《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市民,请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及时拨打12345(市长热线)、110(公安局)、3117985(住建局)、2059336(农业农村局)举报。
蚌埠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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