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根据以上规定,相关药店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其不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以外的其他收款凭证的做法是错误的。 你所反映的问题,已责成相关部门核实处理。请向我们提供详细信息,以方便核查。涉税举报部门:市国税局稽查局 电话:3058169。 2017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