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所谓的月租费并没有实质性的服务内容;其次,运营商执行的各类手机资费产品中,有的收月租费,有的不收,而提供的通信服务基本一致,其中显然存在差别待遇和价格歧视;第三,月租费事实上相当于一个月最低消费50元的套餐,而最低消费本身就已经侵犯了消法中规定的公平消费权。 由于移动通信服务的特殊性和手机号码对于使用者的独特价值,上述三点消费者都无法抗拒,占据中国移动通信市场70%份额的中国移动,显然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 月租费去留该由谁来定? 即使不通话,通信资源的占用也是有成本的,这是我国月租费最初存在的基础。一些消费者认为,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公交公司从来没收取“月租费”来维护水厂、电厂和公交站牌,现在电信运营商已经拥有庞大稳定的客户,规模经济效应早已覆盖了其所谓的“月租成本”,月租费更像一个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垄断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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