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子湖国税 于 2013-10-18 09:31 编辑
普通发票代开须知事项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发票代开岗受理审核→符合代开条件的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缴纳→发票代开岗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1份;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1份; 3.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1份。 三、申请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 (五)上述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2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友情提示: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发票代开岗工作人员报税时间,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发票代开岗工作人员票证结报日,请纳税人避免在这两发票代开,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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