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网民“狡兔三窟”在《蚌埠论坛》发帖,称听说有人花90多万买一车辆号牌。现就此贴回复如下: 为了规范小型客车号牌发放行为,加强对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ZF令 第200号令,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机动车号牌采取计算机选号的方式发放。通过计算机选取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收取选号费用。小型客车号牌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发放。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竞价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用于公开竞价的号牌应当提前10日公告。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第十六条: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ZF规定。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制定。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接受同级ZF行政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2009年6月8日,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签发第22号市长令,我市正式实施《蚌埠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办法》。 截止8月底,共举行号牌竞价40期,公开竞价所得资金全部按照《蚌埠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办法》纳入财政专户。 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附:《蚌埠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办法》 蚌埠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办法 蚌埠市 (市人民ZF令第2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工作,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发放小型客车号牌的管理。通过计算机选号或自行编排方式发放机动车号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每1000副号牌为一号段,各县每100副号牌为一号段,号段内的小型客车号牌全部向社会公开,公开竞价发放其中10%,其余号牌全部纳入计算机选号系统。 本条所列小型客车号牌包括新增号牌以及因转出、报废、撤销、注销或其他原因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的号牌。 第五条 公开竞价的具体工作由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承担。 第六条 公开竞价根据号牌发放情况适时举行。用于公开竞价的号牌及相关事宜,由产权交易机构提前10日在本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享受全额、差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公开竞价。 第八条 市区单位和个人只能竞价市区号段内的号牌,各县单位和个人只能竞价本县号段内的号牌。 第九条 参与公开竞价的单位或个人,凭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缴纳竞价保证金后,在已公布的号段内预选不多于10个号牌。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预选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按不高于10%的比例确定用于公开竞价的号牌。 第十条 公开竞价不设保留价,应价最高者为买受人。竞价起始价由产权交易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 公开竞价不受预选的限制,参加单位或个人对公开竞价的号牌均可参与竞买。 第十二条 公开竞价程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竞价规则执行。各方当事人不遵守竞价程序,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公开竞价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 买受人应当自成交之日起90日内(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偿收回。 第十四条 使用通过公开竞价发放号牌的车辆发生交易或报废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同时拥有两辆以上小型客车的,不得申请将本人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的号牌与本人其他车辆的号牌对调。 第十六条 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的号牌,机动车所有人不得自行转让、转赠。 第十七条 对逾期未办理注册登记、主动放弃已成交以及未能成交的号牌,投入下一次公开竞价。第二次公开竞价后仍未能办理注册登记、主动放弃或未能成交的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入计算机选号系统随机选用。 第十八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全额退还竞价款(不包括利息),号牌按规定另行选用。 第十九条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接受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公开竞价所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核算,专门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使用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 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通过公开竞价发放的小型客车号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号牌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