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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子湖公安分局针对《治淮路528号经营性养狗 龙子湖分局为什么不取缔》帖子的回复:
接到网友举报后,龙子湖分局东岗派出所立即开展工作,经查该住户余某从事个体经营,于2009年购买此处房屋。5月22日所里组织民警专门处理此事,由管段民警亲自上门找到余某,民警到余某住处发现有7条小狗在其一楼院子自建房间里。民警向余某进行宣读,《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限制养犬区:东至龙子湖西水岸,南至燕山路,西至黑虎山、东海大道和八里沟一线,北至淮河南水岸线。第五条:限养区内居民每户限养一只体重不超过10公斤的小型观赏犬。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以上五百一下罚款。民警宣读完后,并责令余某限期将狗搬走。
5月25日上午10时民警再次到余某家中,余某将其家中的七只小狗全部搬离。5月27日,东岗所再次接到报警称,治淮路528号房东将狗搬走后,余某由于气愤在晚间谩骂邻居,影响邻居休息,东岗所民警立即赶到余某家中,对余某进行批评教育。余某表示理解民警工作,不再无理取闹。
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
2013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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