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网友,大家好! 2013年4月21日,网友在蚌埠论坛“珠城百姓事”版块发帖“蚌山区检察长公车私用”图文。对此,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经查:网友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帖文中所指的皖C-GC009黑色车确系蚌山区检察院车辆,蚌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违反了公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经研究,现将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1、责成责任人写出深刻书面检查报市检察院党组,在全市检察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2、责成责任人缴付车辆燃油使用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整。 3、在全市检察系统内进行一次全面教育整顿,加强公车使用管理。 责任人已对其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诚恳接受组织处理。 在此,我们对广大网友的监督批评表示感谢。热诚欢迎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继续关心关注我们的工作,我们将努力把包括规范公车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做好,让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满意。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