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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扒窃517元获刑7个月
自扒窃首次列入追刑范围来,我市一惯偷张某撞在枪口上,成为入刑第一人。昨日,龙子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我市首起扒窃入刑案,被告人张某因扒窃517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5月3日10点50分,市长途汽车中心站蚌埠至泗县长途班车的上车区,受害人高某正准备上车,不知不觉中,高某放在裤子右后口袋的黑色钱包被一男子窃走。该男子准备逃离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被盗钱包内有:现金517元,驾驶证和身份证各一个。随后,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查出该男子曾多次盗窃被处理过。
庭审中,本案的公诉机关龙子湖区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对张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具有从轻和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建议。
最终,法官当场宣判,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张某表示认罪服判,不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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