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金强冤向何处伸? ? ? ? ? 申诉人:许金强,男,汉族,57岁,农民,住禹会区马城镇张湾村, 现羁押在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被申诉人:朱金安,男,汉族,51岁,农民,住禹会区马城镇张湾村 请求事项:撤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决定书及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 局蚌禹公刑捕通字【2014】31号逮捕通知书 申诉理由:申诉人对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决定书及蚌埠市公安局禹 会分局蚌禹公刑捕通字【2014】31号逮捕通知书不服,现提出申诉,请求撤销逮捕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朱金安的鼻骨骨折不是申诉人所为。 (1) 2014年6月25日下午2时许,朱金安醉酒后东倒西歪从南过来,到 许金贡家门口(老年人聚集休闲、拉呱场所)滋事大骂许陈林。后又向许金强要打火机吸烟,申诉人说没有,被申诉人抓住许金强衣领,申诉人当时本能的挡了一下,指甲碰到了被申诉人的眉毛,仅划破一点皮,根本未碰到被申诉人的鼻子,不可能造成鼻骨骨折。 (2) 双方当时均空手,被在场人员拉开,朱金安弟弟及其老婆把朱金安拉 回家,其本人及亲人没有说鼻子疼,更未报案,且无公安人员到场了解情况,认定许金强造成朱金安鼻骨骨折是错误的。 (3)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系亲戚关系,无冤无仇,平时和谐相处,我不可能 打他并造成朱金安鼻骨骨折 二、朱金安鼻骨系其弟弟朱金淮用石头捣伤 朱金安被老婆及其弟弟朱金淮拉回家,在朱金安家院子里,有人看见朱金淮用石头将其鼻子捣伤,当时鼻子流血;随后报警,诬陷申诉人把其鼻子打伤。证人在派出所录材料时,办案人员不让说朱金安鼻骨系其弟弟朱金淮用石头捣伤的事实。 三、马城镇派出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①朱金安和其家人并没有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老年人聚集休闲、拉呱场所)报警,证明当时朱金安鼻子没有骨折。 ②办案民警在询问当事人和6位目击证人时有意诱供,特别是陆亮警官要求证人讲:“你就说是用拳头捣的不行吗?”不让其说出案件的真实情况。 ③办案民警没有把录下来的口供给几位证人和申诉人阅、读,只是拿着他们的手在口供上按手印 ④在全国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今天是什么让办案人员陆亮和秦文光胆大妄为 徇私枉法。 ⑤依法查清事实真相,依法惩处许金强冤案的办案者和诬陷者(朱金安) 四、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不经核实批准逮捕是错误的。 在批准逮捕许金强之前,没有进一步核实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仅依据不实材料将申诉人批捕。显系错误。申诉人及6位目击证人对此难以理解 综上所诉,申诉人及家属和6位目击证人均认为办案机关不公平、不公正。 据此,要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收集核实证据!依法撤销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决定书及蚌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蚌禹公刑捕通字【2014】31号逮捕通知书。以还事实真相!还申诉人清白! 申诉人:许金强及妻子方士惠、弟弟许金如、许金爱 20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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