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5日下午,当事人朱金安(男,汉族,51岁,农民,住禹会区马城镇张湾村)醉酒后与本村村民许金强(男,汉族,57岁,农民,住禹会区马城镇张湾村,现羁押在蚌埠市第二看守所)发生纠纷,许金强无意将朱金安左眼眼皮划伤,后被当场人员拉开,朱金安老婆及其弟弟赶到,将其拉回家,当场没有报警,在场目击证人证实其除眼皮被划伤外其他地方没有伤。朱金安回家后报警,孝仪派出所负责出警的民警也没有到案发现场调查取证。时隔几个月由于行政区域划分,该案件移交给马城派出所,马城派出所在调查证人时还存有诱供(见下面证人供词),今年2月底朱金安伤情鉴定出来,以鼻子粉碎性骨折(轻伤二级)控告许金强马城派出所调查情况,所有目击证人均证实许金强没有碰到朱金安的鼻子。 但是2014年3月21日马城派出所将许金强刑事拘留,且于2014年4月4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批准逮捕许金强,现羁押在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许金强家属到马城派出所控告朱金安醉酒滋事,马城派出所不予受理。因为许金强年纪已近60患有胃病,妻子智力障碍,且身患皮肤顽疾已有30多年,全身溃烂至今未愈,每天需服用大量药物医治,其母亲年近90岁,身患脑梗塞和高血压,每天也要服药。许金强是家里唯一的支柱,也是唯一经济来源。现在许金强家庭生活日益窘迫。其家属为许金强申请取保候审,马城派出所不予办理,每次都说上级不批准,只要你们和解我们立马给你办理。为什么不予批准?案子已经办到这份上了为什么还非要逼着和解?中间有没有猫腻?存有多少纰漏? 以下是目击证人的自述供词和本案一些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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