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出发 发表于 2023-9-25 09:00:25

早上做了件好人好事

上班路上遇到查头盔的,把头盔借给了旁边一个没带头盔的妹子,过去之后很感谢我。我今天骑的是自行车,不戴头盔没事,但是我习惯了,天天都戴。

阳光明亮 发表于 2023-9-25 09:29:50

头盔缘。

阿Sa 发表于 2023-9-25 09:30:43

你的头盔是不是从共享电动车上面拿的https://newapp.ahbb.cc/public/emotion/face_chigua.png

凡凡1209 发表于 2023-9-25 09:35:01

如图
http://7nimage.ahbb.cc/pic/20230925/1695605690863480_978.jpg

家春秋 发表于 2023-9-25 09:45:06

又吹牛逼,哪个骑自行车随身带着头盔!?

家春秋 发表于 2023-9-25 09:46:58

就你的经济实力最多有个电瓶车,天天还吹牛说有汽车,沿街店面还有车库!
http://7nimage.ahbb.cc/pic/20230925/1695606414096680_507.jpg
http://7nimage.ahbb.cc/pic/20230925/1695606414099274_134.jpg

绝望的蛋黄 发表于 2023-9-25 09:51:59

在法律诸多价值里,自由是排在第一位的,而自由也非无拘无束,用卢梭的话来说就是“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如果一个人的自用造成另一个人的不自由,那么这个自由就该被禁止,这就是现在法律中公权力的作用,通过限制无节制的自由来保护公民的自由。毕竟犯罪是没有自由可言的。
那么问题来了,我骑电动车不带头盔这件事情,它是涉他行为吗?它应该被公权力所禁止吗?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很显然,这是一件涉己行为,戴不戴头盔都与他人无关。这时候可能有人要说了,不是啊,你不带头盔,人家违章驾驶把你撞了,没戴头盔伤势更严重,岂不是要多赔钱。这里我们需要搞明白,侵权行为是基于违章驾驶,而不是没戴头盔。同样的我们有理由相信被侵权人是知道没戴头盔的后果,所以侵权人可以主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里被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失这个免责条款。
第二个问题,这应该在公权力管辖范围?借用某乎作者振聋发聩的言论:我应该有死在路上的权利。事实如此,公权力应该在极大地限度内保障私权利的行使。今天我骑车没戴头盔会被罚款,那是不是意味着将来熬夜也会被罚款,吃垃圾食品也会被罚款?这是不合理的,是公权力扩张侵害私权利的一个重要表现。
第三个问题。罚款以后,电瓶车既可以放行,这难道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流于形式。

凡凡1209 发表于 2023-9-25 10:12:37

家春秋 发表于 2023-09-25 09:45
又吹牛逼,哪个骑自行车随身带着头盔!?

有幸遇见过,骑二八自行车戴黄色安全帽,住大庆商店楼上。不过人家都叫他 神经病https://newapp.ahbb.cc/public/emotion/face_wulian.png

家春秋 发表于 2023-9-25 10:33:01


http://7nimage.ahbb.cc/pic/20230925/1695609178591565_781.jpg

嗯? 发表于 2023-9-25 10:46:04

你没让妹子嫁给你么?虽然是偷破旧小区二大爷90年的二八大杠,但是怎么说也是有车一族https://ahbb.app1.magcloud.net/public/emotion/face_jizhi.png

家春秋 发表于 2023-9-25 11:28:27


http://7nimage.ahbb.cc/pic/20230925/1695612503484369_335.jpg

anhbblb 发表于 2023-9-25 11:56:41

:P当好人,做好事!

三星照林 发表于 2023-9-25 12:01:02

你能干出这事?有点让人刮目相看哈https://newapp.ahbb.cc/public/emotion/face_wulian.png

家春秋 发表于 2023-9-25 12:12:06

三星照林 发表于 2023-09-25 12:01
你能干出这事?有点让人刮目相看哈

编呗,段子手而已!

家春秋 发表于 2023-9-25 12:13:17

凡凡1209 发表于 2023-09-25 10:12
有幸遇见过,骑二八自行车戴黄色安全帽,住大庆商店楼上。不过人家都叫他 神经病  

小心他投诉你!
http://7nimage.ahbb.cc/pic/20230925/1695615191984252_148.jpg
页: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早上做了件好人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