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税务局暗访下买药不开发票,是否涉嫌偷税漏税?”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根据以上规定,相关药店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其不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以外的其他收款凭证的做法是错误的。 你所反映的问题,已责成相关部门核实处理。请向我们提供详细信息,以方便核查。涉税举报部门:市国税局稽查局 电话:3058169。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31日 :hug: 稽查部门人员到各药店买药看看。 非要举报人具体举报那一家才能去查吗?为什么不主动去把所有的药房都普查一遍 :L:L:L 去“老凤祥”买过几次饰品,都被告知没有发票,希望你们部门送些发票过去。 到绿十字安泰买药,从来没有发票,只给收据。 感觉买东西一般不主动要都不会给吧,这也算潜规则了吧,只要索要能给开具发票还是能接受的 这个回复有理有据,清晰明了,要求举报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总觉得哪里不对劲。
翻译成大白话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举报人说的对,国家有那么个规定,不开发票是他错了,但是你跟我说哪家我就查哪家,你不举报的我就当不知道。 {:face_052:} 到酒店吃过饭,都在打折的基础再优惠几十,我才不要发票的。 今天早上在丰原药店,就没给发票,问收银要开发票,竟然说:要发票付款之前说明。
以前丰原药店还好,都是直接打发票的,现在也是完蛋了。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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