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律师
发表于 2014-7-4 16:45:20
本帖最后由 业余律师 于 2014-7-4 16:53 编辑
”经调查城管协管员皮李龙是禹会区纬四街道迎淮社区矫正人员,并非“两牢释放人员”。“:'(:'(:'(这话说的还挺有底气,不是一个层次的。社区矫正人员就是服刑人员是法律意义上的罪犯;“两牢释放人员”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好公民“。:P:P:P
jren99
发表于 2014-7-4 16:48:08
强烈要求作为“蚌埠好人“候选人推荐
s880511
发表于 2014-7-4 16:53:42
社会有监督是好事
ahuc111
发表于 2014-7-4 16:55:18
qqhhbb206 发表于 2014-7-4 16:2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的 ...
各方面表现良好,说不定明年还能转正呢
pangding425
发表于 2014-7-4 16:58:11
好的冒泡:lol
朋友多了路好走
发表于 2014-7-4 16:59:09
严重关注
在斗一牌
发表于 2014-7-4 17:01:02
中国的词汇真丰富:L
wankoo
发表于 2014-7-4 17:02:32
关注。。。
在云端
发表于 2014-7-4 17:15:57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规定为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以上范围是严格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另外,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要求,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
在云端
发表于 2014-7-4 17:18:59
被执法人员也能执法?
180度
发表于 2014-7-4 17:23:25
顶一个
maxv
发表于 2014-7-4 17:23:55
矫正人员,是犯罪人员吗?中国的词汇真丰富
在云端
发表于 2014-7-4 17:29:25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有正当理由确需到本市其他区县的,外出时间在三日以内的,向司法所报告;外出时间在三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返回居住地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本市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逍遥客
发表于 2014-7-4 17:40:30
毛笔喽,要出事喽!
逍遥客
发表于 2014-7-4 17:41:37
不过没吊丝,法律也没规定不能用此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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