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屌丝 发表于 2014-6-21 11:40:20

10天?有点少,况且10天能不能真关了10天。

heb1790 发表于 2014-6-21 13:19:00

这种人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起诉丫的:@

帝王国土 发表于 2014-6-21 13:22:55

yy吧

沙砾 发表于 2014-6-21 14:08:00

那个秃头长得就不像好人,一定要多关几天。

6699 发表于 2014-6-21 16:27:44

这个蚌埠的男子汉~真的该反省自己了!丢人

tangwei 发表于 2014-6-21 17:15:05

对死里干

大年▄︻┻┳ 发表于 2014-6-25 09:29:05

:victory::victory::victory:

★在人间 发表于 2014-7-12 22:18:46

丢人丢到焦点访谈了,这下全国人民都知道蚌埠有个李某某了。

李虹毅 发表于 2014-7-15 17:44:59

:L:L:L

冤家 发表于 2014-7-15 22:51:29

败坏社会风气的人,必须从严处罚!

四海华人是一家 发表于 2014-7-15 22:55:25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强烈要求从重处理

bbfxh 发表于 2014-7-16 09:14:20

对待这样的人,要在蚌埠报上公开曝光,让全市人民都知道这个人和这个人的不文明行为,达到弘扬正气,抵制恶习的目的

南山刺槐 发表于 2014-7-16 09:39:44

处罚是不是太轻了。殴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并罚,应该刑事拘留!

chengbin 发表于 2014-7-16 10:10:50

到底是怎么判的

chengbin 发表于 2014-7-16 10:12:15

办案效率真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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