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局车管所,你有什么权利卖车辆号牌》的回复
9月2日网民“狡兔三窟”在《蚌埠论坛》发帖,称听说有人花90多万买一车辆号牌。现就此贴回复如下:为了规范小型客车号牌发放行为,加强对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ZF令 第200号令,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机动车号牌采取计算机选号的方式发放。通过计算机选取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收取选号费用。小型客车号牌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发放。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竞价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用于公开竞价的号牌应当提前10日公告。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第十六条: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ZF规定。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制定。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接受同级ZF行政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2009年6月8日,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签发第22号市长令,我市正式实施《蚌埠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办法》。截止8月底,共举行号牌竞价40期,公开竞价所得资金全部按照《蚌埠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办法》纳入财政专户。 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附:《蚌埠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办法》 蚌埠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办法蚌埠市相关附件:1:报送原件[下载](市人民ZF令第22号)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工作,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发放小型客车号牌的管理。通过计算机选号或自行编排方式发放机动车号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每1000副号牌为一号段,各县每100副号牌为一号段,号段内的小型客车号牌全部向社会公开,公开竞价发放其中10%,其余号牌全部纳入计算机选号系统。本条所列小型客车号牌包括新增号牌以及因转出、报废、撤销、注销或其他原因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的号牌。第五条 公开竞价的具体工作由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承担。第六条 公开竞价根据号牌发放情况适时举行。用于公开竞价的号牌及相关事宜,由产权交易机构提前10日在本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享受全额、差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公开竞价。第八条 市区单位和个人只能竞价市区号段内的号牌,各县单位和个人只能竞价本县号段内的号牌。第九条 参与公开竞价的单位或个人,凭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缴纳竞价保证金后,在已公布的号段内预选不多于10个号牌。产权交易机构根据预选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按不高于10%的比例确定用于公开竞价的号牌。第十条 公开竞价不设保留价,应价最高者为买受人。竞价起始价由产权交易机构确定。第十一条 公开竞价不受预选的限制,参加单位或个人对公开竞价的号牌均可参与竞买。第十二条 公开竞价程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竞价规则执行。各方当事人不遵守竞价程序,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公开竞价行为无效。第十三条 买受人应当自成交之日起90日内(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偿收回。第十四条 使用通过公开竞价发放号牌的车辆发生交易或报废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同时拥有两辆以上小型客车的,不得申请将本人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的号牌与本人其他车辆的号牌对调。第十六条 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的号牌,机动车所有人不得自行转让、转赠。第十七条 对逾期未办理注册登记、主动放弃已成交以及未能成交的号牌,投入下一次公开竞价。第二次公开竞价后仍未能办理注册登记、主动放弃或未能成交的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入计算机选号系统随机选用。第十八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全额退还竞价款(不包括利息),号牌按规定另行选用。第十九条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接受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第二十条 公开竞价所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核算,专门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使用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通过公开竞价发放的小型客车号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号牌的规定管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个要关注。 关键是管理好资金 现在大家都明白了,谢谢了啊。 回复他干啥,让他使劲叫去。 :L:L:L:L:L:L:L:L 马上高亮 能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吗? 有回复让大家更了解了 有回复就有进步!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P {:soso_e179:} 资金使用要咨询资金管理部门了。 被举报人:屠恩平,原龙子湖区解放街道宋庄村村长。被举报人:宋文珍,系龙子湖区解放街道宋庄村党支部书记
两被举报人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涉嫌侵吞村集体财产,侵占及骗取集体资金经济犯罪的简要违法事实如下:
一、非法倒卖村民生产地一百二十多亩,非法获利一千一百七十万元,不知去向。
二、村账面反映出,我村自2003年至2010年6月期间共收入为1003.88万元,而经有关部门查实支出额高达1109.38万元,这上千万巨额支出均系消费性开支及所谓的干部工资,大部分是自打的白条入账,弄虚作假非法获取村集体资金归个人所有,详情附件已查证落实的调查结论,经查从宋庄村提供会计账目凭证和报表反映,该村2003年至2010年6月期间经营收入合计1003.88万元,主要有门面房租赁收入,企业改制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合计1109.38万元。支出项目主要是工资奖金,业务费,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其他开支等。从会计账目收支看,该村支出数额较大,存在不规范的问题。1、是白条子入账普遍,2、是招待费发票数量多数额大,购烟酒和就餐发票总数额达数百万元。3、是村二委人员和村工作所领的工资等项目多,重复多领(如对村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补贴费,在职在位的村二委人员同时也领取)。4、是村购买礼品、手机等高当办公用品支出多。
关于来信反映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相互配合大肆侵占集体财产的问题须进一步调查核实。
龙子湖区纪委联合调查组
2010年8月26日
三、举报人屠恩平,曾涉嫌犯罪,于2011年被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二缓二,并判处屠恩平个人罚金30万元,而上列两被告人合谋,竟然用该罚金票据从宋庄村报销,非法侵吞集体资金30万元。
四、利用职务之便,将宋庄村办企业制罐厂变相占为已有,该厂实际价值3000万左右,而上列被举报人在未经相关评估及拍卖,自定价款,私下和谋以110万的价格将集体企业转至屠恩平名下,共二人享有。
五、另一村办企业乙炔厂,2003年被宋文珍书记承包后每年上交村里十三万元,到2008年5年时间65万元承包费是否上交村民不知,最后导致300多万元固定资产和40多万元应收款的流失,去向不明。
六、村上千万的资金,而村账户无款,均存入个人账户并经常转存,非法占用资金。
据上所述,上列被举报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财产,已触犯法律,且数额巨大,故涉嫌犯罪,为此特书面举报,望能得到重视,依法立案查处。
举报人:宋庄村村民
2013年8月
吴夕忠:3860877
吴言海:13966079155
王云章:3026791
王智:13855287778
宋在论:18009659359
340311195603291411
好像一直都有吧。。。。上海那边也有。。一个好的车牌上百万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