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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准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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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大胆的行窃,人们不敢抓;即使当场抓住,也不打他一下,送到司法机关,经过审理,马上就招摇上市,小偷这行当也越来越体面了,怪不得有越来越多的人以此为职业,以此谋生了……
当民工辛辛苦苦挣来的钱,被小偷掠走;
当住院治病的救命钱被小偷掏走;
当你刚买来崭新的车辆被小偷借走……
人们无不睁大了愤怒的眼睛,从心里大喊一声:“打死这小偷!”
为什么不从嘴里喊呢?因为我们周围的人已经习以为常,已经习惯明哲保身。
为什么这样多的小偷呢?我分析应该有以下原因:
1、拜金享乐主义、不劳而获观念的影响
经济发达了,个别的人看到别人发财致富,自己又不愿意吃苦受累;或者因为能力等限制,即使吃苦受累也未必达到自己的经济目标;或者是经济红眼病,从而生出第三只手,走上盗窃路,做小偷为生。
2、经济越来越发达,可偷的金钱、财物越来越多。
在贫穷的年代,小偷不很多,其实,小偷也没有什么可偷的。农村的小偷无非是偷鸡鸭牛羊狗,粮食之类的,而城市的小偷出来这些,最多偷自行车或者单位的产品,但单位都有保卫部门,并不好得手。
当今,经济飞速发达,大家口袋里的钱越来越多,价值高的私人或公共财产比比皆是,小偷对自己的目标唾手可得,诸如自行车、电动车,人们不再视为大型财产,摩托车、小轿车等也不再希罕。如果过去最大的小偷能偷上百只牛,应该算偷之最,而现在动辄偷上百辆车,已经不希奇。
3、群众意识里对小偷的纵容,助长了小偷队伍的壮大。
过去,虽然贫穷,但群众的眼睛是明亮的,对于偷抢等丑恶现象同仇敌忾,小偷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藏身,客观上抑制了小偷的生存。
现在,虽然富裕,但群众都是看客,都知道明哲保身,对于偷抢、等熟视无睹,小偷越来越胆大妄为。
过去的小偷单独作案的多,现今的小偷联合作案的多,无形中壮大了小偷的力量,增加了人们对盗窃分子对抗的难度。
4、重视人权,法律处罚越来越轻。
按我国古代刑律,盗窃者要割指,入狱后脸上刺字;在解放后至今,仍然有地方对小偷进行游街示众。这些做法有损人格和尊严,但对小偷却有非同寻常的阻却作用。
在1997年以前,《刑法》对于盗窃罪的规定,在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就能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一般情况下,多次盗窃,达到20万元以上,就极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从而危及生命。
1997年修改刑法后,盗窃罪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国家一级文物)情节严重的,才有可能判处死刑,也只是可能而已。司法实践中,因为防范措施的发达,盗窃金融机构几乎不可能;要达到盗窃2件以上的国家一级文物,同样是不可能的。因此,现行《刑法》的规定,等同于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对盗窃分子不再具有生命威慑力。
因为要重视人权,即使当场抓住小偷,也不能动他一指头,否则是要承担恶人的.
几乎所有的小偷都知道:“偷不死!”
5、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处罚不够重视。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各地根据经济情况,对于盗窃1000-2000元以上的,或多次盗窃的,可以作盗窃罪立案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于不讲真实姓名、流窜作案、数额不大、未成年家中无人管教的盗窃分子,因为办案经费的限制等多种原因,未必都作刑事犯罪案件立案处理,使小偷受不到应有的打击;即使是被追究的,大部分是交纳罚金,判处缓刑(即通常所说的监外执行)。缓刑后,因为盗窃养成的不劳而获观念作崇,出来后不愿参加劳动,会继续盗窃作案,危害社会。
可以想见,小偷大胆的行窃,人们不敢抓;即使当场抓住,也不打他一下,送到司法机关,经过审理,马上就招摇上市,小偷这行当也越来越体面了,怪不得有越来越多的人以此为职业,以此谋生了……
总之,小偷多的原因,在于社会法制与道德观念的约束,在于社会治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希望小偷越来越少,大家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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