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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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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等相关部门执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议
(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言语粗俗,举止不雅;
(二)穿着睡衣出入公共场所;
(三)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健身或者从事商业宣传、装饰装修等活动时,使用音响、器具音量超标或者超过规定时间,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完善市容环境管理网络,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破坏市政基础设施和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明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文明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规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三)对违法不文明行为和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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