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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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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建立实施中国的三吠原则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最近,国内不少城市都在强化对饲养宠物犬的管理,学界也大量介绍国外的相关管理经验。而我深感忧虑的是,为期两个月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结束之后,“狗患”能否得到根治?
很多人都把目光投向养犬大国美国,认为美国的一些城市没有“狗多为患”,成功处在于美国具有严密的法制体系——美国直接涉犬的法律就有《恶犬法案》、《联邦动物保护法》和《妨碍公共利益法》,细致地规范和约束了市民养犬行为。
法律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制定得再好、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贯彻实施到位才能取得应有效果。如果一方面“立法如林”,另一方面“执法如零”,结果必定是违法者获利,人们服从法律权威的意识永远也不会建立起来。
在我国,也并非没有法律法规,没有机关和人员负责宠物犬的管理。按照职责及权限分工,人的疫苗接种归属卫生部门,动物的免疫接种由农业部门所属的畜牧兽医站负责,动物的登记注册归城管或公安部门负责,狂犬疫苗的生产经营由药品监督部门管理,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宠物及其相关产品的销售。所以说,我国城市养狗的管理至少涉及了公安、工商、城管、农业、卫生等5个执法部门。
但是,在具体管理的实施层面,由于一些行政职能部门争权、争利、推责任、避风险,从而出现了“五顶”却管不好一条狗的局面。
更有甚者,“管理=公众服务”的正确理念,不知从何时开始演变成为“管理=收费”。如果管理者的注意力指向于此,专项整治等“一阵风”立即就会刮起,滥作为也混杂其间,闹得鸡犬不宁。
从本质上说,我们的差距其实在三处:一是缺乏公共服务的理念,二是缺乏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三是缺乏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美国的《妨碍公共利益法》中有一条“三吠”原则,其规定的大意是,在居民社区中养犬时,邻居对第一声和第二声狗吠声是可以忍耐的,但狗叫过“第三声”后,邻居的忍耐力就要耗尽。因此,主人务必要想办法不要让狗叫出第四声。如果狗的主人不能控制连续的狗吠,就要受到相应制裁。试想,如果不从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工作态度上解决问题,“三吠”原则能在我国得到贯彻吗?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无疑是正确的,关键是“攻玉”必须是有计划的自觉行动。国内也有学者提出了在城市抬高养狗门槛、对养狗者实行严格的管理等建议,问题是,不具备养狗条件的人养了狗怎么办?养狗人与管理者“打游击”怎么办?管理者懈怠管理又该怎么办?当养狗的合法成本日渐高涨,而违法成本却在一阵风似的专项整治后被忽视,就算是把国外宠物饲养管理的经验强行移植过来,也会“水土不服”。
“狗患”是一个表面现象,解决狗患、文明养犬,实际上是对行政管理如何高效运转提出了一个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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