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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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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中央有关部门在《关于当前报刊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要登报刊、广播或上电视,个别必须见报的,要先报道破案、起诉或审理的消息,以后再报道判处结果,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1994年颁布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要求新闻工作者“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 。1996年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新闻法制的意见中也要求媒体:“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
以前的规定。因为我们国家也没有新闻法,所以您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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