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 作者:市国土资源局 |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0-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要求和有关规定,《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五河县城镇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固镇县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附件
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补偿安置规定 。。。。。。。。。。。。。。。 第二十二条 享受产权调换的,农民还需交纳产权调换建新差价,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元/平方米 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产权调换建新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