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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网友“法力无边”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对你反映的关于皖CA177车停在婚纱店一事的质疑,市中院于该车的单位龙子湖区法院进行了联合调查,事实如下:
6月20日下午上班后,龙子湖区法院执行局两名干警经院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皖CA177车(有派车单)去新世纪旁徽商银行营业部办理朱某申请执行一案的协助执行手续,到达银行后,两名执行干警去办理公务,银行门口无停车位,便让驾驶员李某择处停车。期间,李某开车至朝阳路“台尚欧意”婚礼主题会馆去取摄影光碟,几分钟后即离开。
根据查明事实,我们对驾驶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法院车辆规范管理的力度,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也欢迎广大市民继续支持和监督法院的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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