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蚌埠论坛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促进互联网论坛社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贴吧、社区等形式,为用户提供互动式信息发布社区平台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鼓励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五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服务提供者将封禁或者关闭有关账号、版块;明确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与其权利相适应的义务,对违反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责任义务不到位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限制或取消其管理权限,直至封禁或者关闭有关账号、版块。
第七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用户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并对版块发起者和管理者实施真实身份信息备案、定期核验等。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注册用户虚拟身份信息、版块名称简介等的审核管理,不得出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内容。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九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发布、转载、删除信息或者干预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 蚌埠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蚌埠论坛
第一部分 总则
1、本论坛全称“蚌埠论坛”,是蚌埠地区社区门户网站综合论坛。
2、本基本法是蚌埠论坛最高法规,本论坛管理团队制定的任何制度均不得于本基本法相抵触。
3、本论坛所有会员都必须遵守《国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当本法规及本论坛一切制度与中国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部分 会员•
4、凡接受论坛条例注册蚌埠论坛的所有公民,即是论坛正式会员,可享受论坛各项服务,其论坛正当行为均受本论坛管理团队保护。
5、人人平等是本论坛管理基本原则。
6、ID呢称不雅、违反《国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注册规定的会员,本论坛有权力删除!
7、任何会员网下生活,均不受论坛管理。论坛不接受对任何会员网下生活的所有起诉.
8、本论坛保障所有会员隐私权,任何个人、单位询问本论坛会员隐私,本论坛管理团队皆不受理,政府机关因法律需要除外。
9、本论坛各会员都必须接受论坛管理员管理,蚌埠论坛最高管理员层拥有管理会员的所有权限。
第三部分 言论守则
11、本论坛会员言论自由。
12、本论坛提倡会员积极发言。
13、本论坛会员不得在本论坛发表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14、本论坛会员不得在本论坛发表任何违反《国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言论。
即、任何会员不得发表: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任何言论!
15、本论坛会员非论坛社区言论,如:QQ、MSN、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等言论均不受论坛管理,论坛不接受此类投诉。
第四部分 论坛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6、本论坛会员享有在论坛公开各版发贴的权力,除被关闭的帖子外。
17、本论坛会员有权申请斑竹,申请新版。
18、本论坛会员有权对论坛管理团队或其他会员投诉。
19、本论坛会员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论坛各项规章制度。
20、本论坛会员有义务保卫本论坛,支持本论坛,监察本论坛,宣传本论坛。
第五部分 论坛管理
21、本论坛是以论坛管理员管理全坛,超级版主管理各区,版主管理各版的梯级基本管理体系。
22、本论坛会员违反制度都将受到严厉处置。本论坛会员不得进行任何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在本论坛非指定版面发布广告,不得恶意攻击论坛管理团队成员,不得多版发布重复帖,不得进行任何破坏论坛公共秩序的活动,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3、本论坛会员不得利用论坛BUG进行任何活动,如有违反,论坛有权关闭权限或删除ID。论坛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六部分 版权声明
24、蚌埠论坛会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社区立场无关。荣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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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附则
27、 本论坛会员之间通过论坛社区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蚌埠论坛不承担责任。
28、由非故意原因(包括系统维修、论坛升级、论坛故障、论坛被攻击),导致的用户数据丢失、服务暂停,论坛不承担赔偿和不肩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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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本基本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作者: 蚌埠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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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蚌埠论坛
做蚌埠论坛版主首先必须明确版主身份不是炫耀的资本,而是低调地义务为网友服务及论坛的发展做相关的管理工作。 必须树立为网友服务的意识,为论坛人气服务的观点,才有成为蚌埠论坛版主的理由!
作为版主请仔细阅读下面条例:
01、每天在线时间必须1-2小时,版主议事有签到贴!3天以上不上线必须请假,半个月无理由不上线者直接取消版主身份!作为版主要积极为自己版块聚集人气想方设法!
02、版主必须积极参与论坛组织的各类活动
03、管层人员间出现任何矛盾、冲突,不得公开在论坛辩论
04、版主与会员出现矛盾、冲突,当事人[版主]回应后必须回避
07、对所管辖版积极参看,尽量有贴必回,鼓励网友加分,高亮,及时制止违反论坛规定的技术操作!但不能随意进行禁言操作,尤其对本地网友,禁言操作时一定要有理有据,并要留言。
08、因版主身份不仅代表个人,所以在论坛发言版主需谨慎,任何违反国家方针的言论请自律,不能以版主身份发相关有明显政治倾向的主题贴和回复。也不得在任何地方做出有损坏论坛的言论及行为
09、管层人员必须时常沟通,论坛设有版主交流群,版主必须参加!
10、对每一位会员必须热情、热心。耐心!删贴、转移帖子必须发短信通知会员
11、不得乱用职权。对于版主的明显不公正行为,滥用职权,以及对其他网友进行打击报复的,查实后立即取消版主身份!
12、版主不可以在他人有矛盾时,煽风点火!若论坛内有争吵,版主应负起协调的工作,维持版面的秩序,并要保持中立的立场来协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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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蚌埠论坛
以下帖子论坛各版均不得发布,斑竹看到一律删除。
一、反动贴★★★
蚌埠论坛响应党的号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
1、法 轮 功;
2、煽动群众反对共产党;
3、对于政府和法律进行破坏的言论;
4、变相诋毁党、国家、及人民政府形象的言论;
一律删除。封ID、封IP,并记录IP上报网警。
二、违规图片类。
1、裸露人体的色情照片;★★
2、偷拍其他会员的PP;
3、未经本人允许发布别人照片的(大型聚会除外);
4、多次重复发布同一张PP的;
5、引起人视觉反感的图片;(灵异空间除外)
三、危害社区稳定。
1、攻击、谩骂、造谣论坛其他会员的;★★
2、攻击、谩骂、造谣斑竹、管理员的;
3、对论坛恶意分裂的。
4、含病毒连接或恶意代码的;
5、使用马甲讽刺、攻击本论坛或论坛管理员的
四、有损社区形象和文明的。
1、内容低级不健康;
2、言语肮脏粗俗;
3、未经他人允许开恶意玩笑的;
4、发布一夜情之类信息的;
5、较为露骨的性爱话题;
五、广告类
1、发布其他网站地址的;
2、发布群号的;(该群号未经审核)
3、发布其他社区活动的;
六、严重占用论坛资源
1、不能正确显示的图片(显示成×)的。
2、反复发标题和内容空洞的帖子;
3、帖子内容大量使用重复文字的;
4、帖子内容大量空白的;
蚌埠论坛头像‖签名‖ID名称‖头衔昵称管理规则(2007-5-15)
作者: 蚌埠论坛
一、头像管理规则:
1、不允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照片做为头像;
2、不允许以广告内容或广告网址的图片做为头像;
3、不允许以恐怖、暴力、色情、露点、姿势淫秽或极为不雅等图片做为头像;
4、不允许以含有人身攻击、地域歧视和攻击、造谣、毁谤他人等内容的图片做为头像;
5、不允许以含有敏感时政信息或内容的图片做为头像;
如违反本规则,管理员和超斑可自行编辑掉该会员头像并给予警告。屡次使用违规头像者,给予封号处理。
二、个人签名管理规则:
1、内容不得违反蚌埠论坛发帖规则;
2、内容不得涉及人身攻击、地域歧视和攻击、造谣、毁谤他人等言论;
3、签名不得连接或隐藏连接其他论坛或网站的地址。
4、内容不能太过低级或者龌龊、恶俗。
5、签名使用的图片,不得违反【头像管理规则】
6、内容不得用于商业、赢利和广告行为。
7、签名中不得使用视频或音频播放。
8、签名中不得有非蚌埠论坛管理的qq群号,UC房间等
违反以上要求,蚌埠论坛将给予警告并予以编辑或删除;警告无效,论坛可以采取锁定ID等手段。
三、ID名称管理规则
1、不得以前任和现任国家领导人或谐音,不得以国家机关、政府职位等时政敏感类内容为ID,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文字内容;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名义需提供证明或政府指派方可成立。
2、不得含有色情、淫秽、下流等低级词汇作为ID名称。
3、不得含有对其他会员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挑衅的内容。如:XXX他爹、XXX贱B,XXX死全家等。
4、不得与蚌埠论坛管理等级相同或易引起网友混淆的ID。(如,论坛管理员,超级版主,论坛版主,实习版主等)
5、不得以其他网站地址形式注册本论坛ID名称。(如:www.sina.com)
违反以上五条,直接删除ID。
6、非官方认证的账号,不得以地域名+头衔(含古今中外)作为ID名称。
7、不得注册和论坛高级管理、斑竹、论坛红人,ID相似的ID名称,如当事人提出投诉,立即删除此ID。(例如暗夜雪.,暗夜雪2,暗夜雪马甲,半藏的马甲……)
8、不得注册现今当红名人,或网络名人名称或艺名相同的ID。如对事人提出投诉,立即删除此ID。(如刘德华,范冰冰,芙蓉姐姐等,如果他们本人提出投诉,立即删除此ID)
9、对于注册1年从未发贴的ID,蚌埠论坛保留删除的权力。
四、自定义头衔/昵称管理规则:
1、不得有以前任和现任国家领导人或谐音,不得以国家机关、政府职位等时政敏感类内容
2、不得含有色情、淫秽、下流等低级词汇
3、不得含有对其他会员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挑衅的内容。
4、不得与蚌埠论坛管理等级相同或易引起网友混淆的内容。
5、不得使用其他网站地址作为头衔。
6、不得使用群号做头衔。
违反以上要求,蚌埠论坛将给予警告或予以编辑或删除;警告无效,论坛可以采取锁定ID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