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你帖子中所称的“国标电动车”应该指的是“国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蚌电动〔2021〕2号)规定: 一、2019 年 4 月 15 日(不含本日)前购买(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且在安徽省公安厅发布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内的合格产品,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2019 年 4 月 15 日(含本日)后购买(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符合新国标并获得 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三、对2021年11月1日(不含本日)前购买的(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临时通行备案,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通行标志(白色号牌),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2月28日。有效期满后,使用临时通行标志(白色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将依法予以处罚。 感谢你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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