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我国法律明确对社会保险这一块做出了规定,然而还是有很多中小企业不帮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很多企业在帮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会让他们签订一份《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
当然,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职场人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面对公司让他们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的时候,大多数人都会直接拒绝签订这份损害自身权益的协议,只有很少的一部分人选择向公司妥协。
部分公司在员工签订万放弃社保协议后,会每个月支付员工一笔社保津贴当做补偿,然而更多的公司
会选择不支付任何补偿,那么这里将面对一个问题,如果员工放弃缴纳社保后被公司辞退,那员工是否能要求公司赔偿其失业待遇的损失?
案例2015年12月,孙晓梅入职深圳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担任前台一职,入职时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明确约定了孙晓梅的试用期期限是三个月,试用期工资4800元,转正后6000元。
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公司拿出来一份《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让孙晓梅在上面签字,协议书表示孙晓梅申请通过自行缴纳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无需公司替她支付,当下孙晓梅并没有考虑太多,便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2017年3月份,孙晓梅收到公司发来的《辞退通知书》,表示由于公司资金周转碰到了问题,经高层领导讨论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收到通知书后孙晓梅回复确认的同时,开始着手申请劳动仲裁的相关事宜。
一个月后,孙晓梅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并拿到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后,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她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失业保险损失。
最终结果起初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孙晓梅既然已经签订了《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书》,那就表示孙晓梅已经确认了协议书上的内容,所以事后再以公司未缴纳社保的名义,要求公司赔偿她的失业保险损失与理不容,所以没有支持她的诉求。
孙晓梅不服裁决结果,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取决于员工自身的意思,公司的这项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员工和公司私自的协议得以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所以即便是公司和劳动者对办理社会保险进行了相关的书面约定,但这样的约定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自然就是无效的。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孙晓梅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孙晓梅赔偿。
总结虽然孙晓梅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本来应该提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通过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她,但这样的内容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然法院不会支持公司的诉求了。
其实现在很多公司都碰到过类似的问题,本来招聘员工已经十分苦难,而很多基层员工又十分抵触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有的甚至会因为公司强制缴纳而选择离职,离职时又反咬公司一口,搞得很多公司苦不堪言。 但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指定的规定,对于员工而言,不缴纳社保的公司坚决不入职,对于公司而言,不希望缴纳社保的员工坚决不录用,只有这样,这个社会的职场环境才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