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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畔听风回复] 关于“@蚌埠市场监督管理局,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什么这么难?”帖子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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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8 15:24: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友您好:
一、关于7个工作日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投诉处理期限】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二、关于45个工作日告知投诉处理结果的问题。这是双方的调解终止期限,调解工作在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的规定。
行政调解是一种公共服务,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参加,政府居中调解。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按照“诉转案”工作机制处理,确保“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消费者在市场监管领域为生活需要遇到的消费纠纷要求调解,我们市场监管部门一直以来对消费者投诉坚持做到及时处理及时反馈。调解中经营者存在对投诉举报处理敷衍搪塞、消极、不配合调查的,依据《12315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行政约谈并予以公示。
三、关于“如果在市场上买东西是遇到假冒伪劣,缺斤短两,发现了拨打市场监督热线反映投诉”的问题。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具体线索,对举报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告知当事人”
投诉和举报适用不同程序,投诉对应行政调解程序,举报对应行政执法程序。当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民事诉求和查处违法行为,投诉材料客观上也可能包含违法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定程序区分处理,以全面履行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职能。
四、关于您的投诉问题。帖子里您没有说明投诉事项,我们无法查询办理情况。请您与我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联系。联系人:高先旭,联系方式:0552-2050042。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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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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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8 20:51:4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我反映的两个素质的帖子已有多日,至今你局未作任何回复,不知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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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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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9 06:51:1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茶没喝完就忙着措辞回复。这不刚走完流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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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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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9 13:50: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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