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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大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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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管管??
我有朋友是蚌埠莱迪百货商店里的一名普通营业员
她们老板实在是邈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员工也都是敢怒不敢言,除非你不想干了!
下面我就列举些老板的恶行
1.任意辞退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想的美!!!让你明天不要来上班了,就不要来上班了.更别说给与经济补偿了.扣不扣你押金还要看老板心情怎么样呢!
2.工资发放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章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每个月都把工资打到卡上,打多少也不告诉你,自己看去!!扣你钱也不提前跟你讲,事后说盘店少东西了扣钱!!真有意思!
3.员工几乎没有福利可言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老板规定工作年满1年的员工可以给交2金!!!搞不好在你上到11个月的时候老板就把你辞退了.目前二三十个员工里只有2个员工可以享受如此丰厚的待遇!!本人也十分佩服这两位人士的忍耐力!!这老板真是把<劳动法>里"鼓励"二字用的淋漓尽致.
4.加班费可以忽略不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个商店的规定,老板让你加班,你就得无条件的加班.
具体加班费如下:平日加班,按3元/小时. 节假日加班(不包括周末,周末算正常上班)10元/天
真不知道这年头10块钱够干啥的?都不够老板剪个头的来
5.最让人受不了的一条-----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老板生怕员工偷店里的东西,下班必须经专人(经理)搜身搜包,完全视宪法与脑外!!! 胆子实在大,还将这一条例明目张胆的写在员工的规章制度里!!!!
请问谁能来管管这事啊??
最底层的劳动者谁来保护?
她们一个月才能拿多少钱?要起诉吗?费用谁来负担?
找份工作也不容易,难道让她们委曲求全?不!!!这简直就是种侮辱!!!!
对人格的侮辱!!!对法律的邈视!!!!!
我鄙视这样的用人单位!!!
其实并不是这一个商店这样,其它商店也都差不多,所以就形成了这种不成名的规定
希望劳动局的有关人士能来管管这件事.
因为我不是商店的员工,我也只能做这么多了!!
希望版主能把此内容在"淮河晨刊"中进行报道.对其曝光!我将继续关注"淮河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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