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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龙子湖区解放街道 [打印本页]

作者: 平淡是真sjl    时间: 2024-8-12 07:04
标题: 请问龙子湖区解放街道
龙子湖区解放街道宋庄村现在开始办理拆迁还原了,当初拆迁的时候,家里人少房子多的百姓通过一种回购的方式把自己多余的面积用拆迁办拟定的价格又买了回来,但不能用自己的名字来签拆迁协议,因为自家户口拆迁已经使用过了,所以得自己提供一个身份证来办理,同时又签署了一份转让协议,内容就是把第三方签的这套房子又转让回自己名下。当时大家想着反正房子还是自己的,就都照此办理了,拆迁工作也很快结束了。现在还原了,要拿房了,拆迁办规定,回购房还必须要拿第三方的身份证才给领房,那么当初让我们签的转让协议到底还有啥作用呢,用第三方的身份证拿房不就等于房子还是第三方的吗?希望这个问题能被领导看到,能给个说法。也请广大网友出出主意,这种情况老百姓该怎么办。

作者: 梅花山人    时间: 2024-8-12 08:18
以后办房产证还要第三方办,房子是第三方的。
作者: 岁月。。。    时间: 2024-8-12 09:11
深奥,搞不懂
作者: 特例行    时间: 2024-8-12 10:35
这种情况较复杂,建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 集体与拆迁办进行沟通和协商,说明当初签订转让协议的目的和实际情况,要求拆迁办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2. 向当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如住建局、信访办等,寻求政府部门的介入和协调。
3. 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途径,看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收集和整理所有与拆迁、回购、转让协议等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备后续可能的处理和解决需要。

希望这些建议对你有所帮助
作者: 平淡是真sjl    时间: 2024-8-12 10:48
特例行 发表于 2024-08-12 10:35
这种情况较复杂,建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 集体与拆迁办进行沟通和协商,说明当初签订转让协议的目的和实际情况,要求拆迁办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2. 向当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如住建局、信访办等,寻求政府部门的介入和协调。
3. 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途径,看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收集和整理所有与拆迁、回购、转让协议等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备后续可能的处理和解决需要。

希望这些建议对你有所帮助

太及时了,谢谢
作者: 平淡是真sjl    时间: 2024-8-12 10:48
梅花山人 发表于 2024-08-12 08:18
以后办房产证还要第三方办,房子是第三方的。

是呀,所以牵扯的麻烦事很多
作者: 庄主之友    时间: 2024-8-12 10:50

作者: chenlei732    时间: 2024-8-12 11:42
:L
作者: 看看再讲    时间: 2024-8-12 12:20
这里弯弯绕绕多
作者: 你要到哪    时间: 2024-8-12 13:35
看不明白人少房子多自己还花钱买?
作者: 解放街道办事处    时间: 2024-8-12 14:55
    网友您好:按照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必须以拆迁协议户名为准,拆迁时签订的转让协议,是作为不动产权证办好后办理过户手续的佐证材料。

作者: 平淡是真sjl    时间: 2024-8-12 17:43
解放街道办事处 发表于 2024-08-12 14:55
    网友您好:按照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必须以拆迁协议户名为准,拆迁时签订的转让协议,是作为不动产权证办好后办理过户手续的佐证材料。

如果当初明确讲只是起到证明作用,并不是又转回自己名下了,那拆迁工作就不会这么顺利了吧。现在转让变成了证明,不是偷换概念吗?
作者: 平淡是真sjl    时间: 2024-8-12 18:17
标题: 二问解放街道办事处
上贴街道办事处及时给了回复,很感谢。不过对于办事处的回复我也作了回答,不知为何在上贴的回复里却看不到。上贴街道给我的回复是转让协议是在办理产权过户时作为佐证材料使用的,我就不明白了,明明签的是转让协议,如今给说成了证明材料。转让和证明是两个概念吧,咱老百姓咋就这么难呢?等到拆迁房可以办产权证了,办证得花一次钱,过户还得花一次钱,明明是自家的房子,配合政府工作拆了,到最后都不是自己的了!给个理由吧

作者: zhlu45    时间: 2024-8-13 08:04
严格的来说,从法律角度来说程序上是没问题的,当时是谁的名字就是应该谁去办手续!!!和谁出钱没关系。
作者: 庄主之友    时间: 2024-8-13 08:29

作者: 平淡是真sjl    时间: 2024-8-13 10:41
标题: 解放街道办事处
本帖最后由 平淡是真sjl 于 2024-8-13 10:43 编辑

昨天的帖子解放街道给了回复,说是当初签的转让协议是为了以后房屋过户时作为佐证材料使用的,我就不明白了,明明是转让协议,咋就成了证明材料。这不是混淆概念吗?老百姓有点事咋就这么难呢。等到房子可以办产权证了,得花一次钱,然后过户再出一次钱。明明是自家的房子,为了配合政府工作,咱把房子拆了,到最后房子不是自己的了。让我们老百姓情何以堪,让我们签的转让协议,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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