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如晦 发表于 2024-02-14 21:09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蔚蓝色的梦 发表于 2024-02-15 08:58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比如:劳动法与目前全国普遍存在的996、12小时两班对倒等违法现象…… 比如禁放与西大坝乱放的放任不管……
瘦马 发表于 2024-2-14 22:34
电影二十条,莫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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