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曝光违规行人是“法外治民”
交警曝光违规行人是“法外治民” 昨天,蚌埠交警部门在微信上以“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曝光”为题,实名公布了24位蚌埠市民身份证照片和机器抓拍到的照片,以及这些市民的家庭所在小区等个人信息。这样的做法从交警方面讲是方便管理了,对乱闯红灯的行人和拉车、骑车人是一个震慑,对整治全市的交通秩序的确可以收到一时之效。但是,其带来的副作用却是不可小视的。首先,交警的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连扣车这样的细节法律都规定了,行人无车可扣,那也就是口头警告或者最少5元,最多50元的罚款。交警采取网络广泛曝光的方式羞辱违法违规人,只能说是“法外治民”。第二,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有行政许可都必须依法申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人或非机动车过马路闯红灯,有主动的,也有被动的。即便遵守交通法规的市民,也免不了有被动闯红灯的无心之过。可以说,交警即便要采取曝光的手段管理,那也得先取得行政许可,应该广泛征求市民意见,而不能在法律之外擅作主张。否则,就可能侵犯了公民“免除恐惧的自由”。交警部门是政府的执法部门,应当做守法的模范,如果以违法去治违法,那损害的岂不是政府公信力?第三,被曝光的24位违法违规的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绝大多数都是老年人,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而那么多的机动车违规,怎么不去微信曝光呢?很多人都在微信上看过一个小视频,四川成都一交警看到机动车不让行人,老太太过不去马路,一怒之下,将警车横在斑马线上,临时挡住了多辆汽车,然后,跳下警车将老太太扶过马路。这位交警感动了多少人,多少人为他点赞。机动车闯红灯比起行人闯红灯危险要大得多,处罚也严得多,但法律也没有规定要曝光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交警在法律之外先拿违规行人开刀,是不是也有悖情理,甚至“欺软怕硬”呢?第四,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审判之前都不能公布其实名,照片要打马赛克。比如,最近放火烧死4人的杭州保姆,近日接受采访,还是以莫某晶的假名和马赛克的面部示人的。闯红灯的行人不过是违规最多算是轻微违法,怎么就能被实名和照片不打马赛克的公开曝光呢?谁给了交警部门的法外特权呢?我也极力反对乱闯红灯、不守秩序的路人和车辆,城市的和谐,首先是秩序的和谐,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将秩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但是无论如何,秩序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没有突破法律另搞一套的权利。公民的法律信仰,要靠政府来示范啊! 文/江锡钰 (阅读每天一篇的时评文章,请在微信中搜索关注我的公众号:听钟楼闲话):victory::victory::victory: 言之有理。赞一个!!!
:victory::victory: :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 顶个球 中安网也是你发的? 苏格拉底普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行人闯红灯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理应受到处罚,但他们的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应同行人一样,首先坚守法律的“斑马线”。否则,执法犯法,将会影响政府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更会践踏法律的尊严。 你罚谁的钱,年轻点的还好,那这个老头老太太,你罚他们钱,不和你闹死才怪。这样公布出来最好。要脸的,下次不会闯。不要脸的你在罚也没有用。说到底还是法律把他们毛病惯出来的。出事故,谁违章谁负责。过段时间你在看看。 说的有道理,为了创城而违法,说明我国法制建设还路长道远 闯红灯了你们天天说不处理,处理了你又谈法。就你知道多。国内“公知“”真多。五毛拿走 和楼主抬几句杠,第一,您看到有几台机动车闯红灯的?机动车闯红灯扣六分并罚款,而且不存在无心或有心闯红灯,只要拍下三张照片,老老实实接受处罚,更不存在驾驶者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几百万的和五千块钱买的N手旧车一样待遇。并且,极少甚至可以说没有机动车驾驶员不听交警指挥装聋作哑故意闯红灯,而行人和非机动车呢?交警哨子吹得震天响都装听不见,被拦下了哪怕是面对媒体摄像机也是一脸无辜,满嘴胡吊扯。至于您所说的老年人是弱势群体,借印度那个演员的一句话,我们尊重的是他们的行为,而不是他们的年龄。 江锡钰原来挺佩服你伯敢说真话。怎么现在开始胡吊扯了。撞红灯应该吗?曝光不应该吗?这明明是好事。被你歪嘴和尚念经。年龄大了。怎么没有正义感了。哗众取宠。 第二,您说的法外治民这个帽子太滑稽了。在中国,如果事事讲法律,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就不会出现行人非机动车乱闯红灯的现象了,交警部门也就不用这样费心思花钱搞这这套系统了。我看来您精通法律,但是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上添加了人情味,希望人们能够自律。但是很遗憾的看到很多人并不自律。年龄,性别不能成为违法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