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彪 发表于 2015-8-11 11:36:06

!@@@@@@@两大化妆店的斗争~给大家普法~也看看蚌埠公安是不是该普法了

本帖最后由 郭彪 于 2015-8-12 10:36 编辑

为什么说是对我们老百姓普法的好机会呢》
我来谈谈个人看法·~

事情的经过也许各有说词吧但是结果呢?大家也都知道。。

现在就看看是怎么处理~~

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大家都会知道·~特么的怕什么打人砸店·报案判刑

如果不是刑事案件的话

以后操话直接带人去 拳头耳巴子打 别打出轻伤害 不就罚款 治安拘留么?

其实这个事情简单的看出了 我们蚌埠到底是找人花钱可以摆平刑事案件   还是法大于一切

这个事件就是赤裸裸的践踏法律。。。。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 打成轻伤 才是刑事案件的话~~呵呵·~~

我想说~~~你们可以去回去学习学习刑法了~~衣服基本可以脱下来了。。。学好了再穿



如果说这个案件不能定性为寻衅滋事 的话·~基本中国法律在蚌埠就被践踏的一分钱不值了


以后人人都可以效仿 贝贝彩妆 的行为·~不行就打~~别打出轻伤害·~~没事的没事的·~

你都不知道 寻衅滋事 是什么意思么???97年新刑法为什么吧 流氓罪分解·~就是为了准确的定性~~

我国刑法在每年都在不停修订 就是因为不完善~

而我们的公安民警估计是不学习的~定性都特么的不懂~还说不够伤害罪 就不是刑事案件???

贝贝彩妆 在派出所找人的事~在微信群里传的狠多·~贝贝自己也在外面号称有人。。

我当时在现场 我看见了一切~~~你们公安系统一定要~拿钱办事·~吧贝贝简单处理~~~下次我们一起效仿

我回头收集几个蚌埠寻衅滋事的案例~~给大家看看






补充内容

目前看来~~事件很明了~~~贝贝彩妆 要求蚌埠数字蚌埠论坛删除帖子~~~为什么呢?
贝贝彩妆首先含沙射影 辱骂别人·~
别人说你是GAY这个也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说贝贝 是艾滋的 也不是许红
打人 你们也承认了(何况有监控)
砸店 你们不承认了(何况有监控)


msrda 像这样的败类基本就别进我帖子线世了,站我面前讲话我都呼你脸~只要不给你打成轻伤 ~法律拿我也没吊办法





郭彪 发表于 2015-8-11 11:36:23

本帖最后由 郭彪 于 2015-8-12 10:24 编辑

本案件·应该定性为 寻衅滋事
贝贝彩妆 有计划有预谋的纠结社会闲杂人员 去 妆点造型 殴打 辱骂 打砸店铺(有监控证据,递交派出所)

根据刑法293条的规定 是完全符合 寻衅滋事的涉嫌定性的~~事实充分 证据确凿法院应该已于采纳

我们在此次事情~对公检法机关的要求应该是~~实事求是

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还蚌埠一个公正的判决。


我们很多的案件·比如很多人向我说~~自己怎么样怎么样 解决公安机关不管不问

其实这样的事情很多~~~过去只要花钱~~塞钱~~都可以凌驾法律之上~

现在网络舆论的出现 是个很好的监督~~~

慢慢来~我相信未来的狠光明的~~~~

以后会很好的~~~新的监督体系会慢慢完整。。。。

今天蚌埠也许就一个爱多管闲事的郭彪

也许以后人人都是爱多管闲事的郭彪

相信未来~人类都在进步~~我们会慢慢的好起来~~~】

今天又派出所不作为 把刑事案件 定性为治安案件的时候~~~

下一次就会有人效仿~~拿出你们处理的问题进行反驳~~~

人类在法律上的进步~变成了退步~~~~谁干的事~谁定的性··以后谁肯定会在风口浪尖~~

因为以后蚌埠肯定还会有这样类似的事情发生

定性 寻衅滋事 的话~别人肯定不服~~网络寻求下帮助~~~

既然你都说不是刑事案件就一视同仁。。。。。。

好好过0107 发表于 2015-8-11 11:40:07

洗耳恭听。

龍族熟悉 发表于 2015-8-11 11:40:15

: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

唐宗宋祖 发表于 2015-8-11 11:42:55

彪大虾现在是义务普法宣传员,蚌埠这地面有啥事都会出现彪大虾的魅影

郭彪 发表于 2015-8-11 11:47:09

好好过0107 发表于 2015-8-11 11:40
洗耳恭听。

根据我现场看见的情况 和监控显示出来的情况

基本可以说 猖狂

这样的事情想摆平一般都是花钱摆平。。。摆平是什么意思呢~~大家都明白

这个事情按照在下以往喜欢看的刑法释解中有一下2个罪名基本可以定论

一是寻衅滋事

二是 损坏公私财物

但是动手打人了基本定论应该是寻衅滋事

也就是说是触犯刑法的293条

293条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基本上是无异议的



但是如果这样的事~能简单轻处理会导致他人效仿·~

因为这样的恶劣事件不被追究刑责·肯定会被别人以为 打人砸店是小事~~以后遇到事会想到这个事件·~

别人也会用打人砸店的方式来处理

从而导致了网民对真正的法律的误解。。会有更多人去犯错~~~

郭彪 发表于 2015-8-11 11:51:13

唐宗宋祖 发表于 2015-8-11 11:42
彪大虾现在是义务普法宣传员,蚌埠这地面有啥事都会出现彪大虾的魅影

我就是无聊~~呵呵

lyl7624 发表于 2015-8-11 11:58:17

久病成医,都是逼的

幸福一家人 发表于 2015-8-11 12:21:54

呵呵,坐等消息

智能手机是毒药 发表于 2015-8-11 13:20:38

至今没见公安在线有什么回复呀

天使中的魔鬼 发表于 2015-8-11 13:44:04

有啥找人平掉不平掉,帖子里不都说了么,双方都是化妆届一年百十个收入的级别,且不管真假,如果是的,你找人平事,我找人公诉,谁怕谁呢。就按正常程序走,你打我弟弟,我赔偿他,够什么伤算什么,我打你,够什么算什么。可对,郭总

SUBURBAN傻伯笨 发表于 2015-8-11 13:51:23

c967190s 发表于 2015-8-11 13:54:01

ahwd915 发表于 2015-8-11 13:56:34

别让金钱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宋门弟子 发表于 2015-8-11 14:01:39

楼主的此贴,具有现实意义。对促进我市的公民法律意思,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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