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内密探
发表于 2013-9-11 14:08:01
网络是虚拟的,没有网络万万不能的。
五棵松
发表于 2013-9-11 14:45:34
{:soso_e105:}
飞天小仙
发表于 2013-9-11 15:05:46
枪毙了吗
客家人
发表于 2013-9-11 15:22:09
现在该案对责任人的处理已经尘埃落定,蚌埠公安机关的几项整治举措也很到位,期待通过这次作风整顿,我们看到重塑的蚌埠公安形象。同时,我也很赞成楼主的观点,对于在该案中极力推责的那个分局负责人应该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本来在他的治下区内发生这样的悲剧他本应引咎辞职的,起码也要追他个连带责任,而且他的不当言论成为媒体和网络笑柄,导致全局被动。对此,没有个结果也是很遗憾的。
淮河风
发表于 2013-9-11 15:47:39
是有点警示作用吧。
拆骨面
发表于 2013-9-11 15:50:06
暴,菊怎么处理?
本色火焰
发表于 2013-9-11 19:34:40
十八子 发表于 2013-9-11 12:11
“官谣”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属违法犯罪行为,且“官谣”比“民谣”危害性更大,因为它 ...
500次或5000次才算造谣和诽谤,真有点2笔逻辑。
造谣就是造谣、诽谤就是诽谤,有论次数的吗?
QJ是不是也要抽插500次才算QJ啊?
cwg17@163.com
发表于 2013-9-11 19:37:47
你们都代表谁啊
有老百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