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色火焰 发表于 2012-11-11 21:53:12

主题:男子骑车违章横穿马路被撞身亡 法院判司机3成责任

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通报,该院终审判决了一起骑车人非法穿越机动车道被撞身亡,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保险公司最终被判令按照30%比例赔偿的案件。据悉,作出该判决,是因为法院首度认定,相对于骑车人,机动车在道路上有明显优势,应更加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当路权与人身权相比时,人身权更应被优先保护。2011年11月3日,79岁的孙先生骑自行车在海淀区蓟门桥,由东向西横穿机动车道时,与司机刘师傅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孙先生受伤,两车均损坏。后孙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管部门认定,孙先生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是事发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司机刘师傅驾车未及时发现道路情况,负次要责任。在交警询问时,刘师傅称他驾车时根本没看到马路上的孙先生,因为“意识里就没想到主路上会出现自行车和人”。就赔偿问题,孙先生的家人将司机刘师傅以及其所属的单位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7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刘师傅在事发时已采取必要及合理的处置措施。故刘师傅违反安全注意义务,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宗旨,在道路通行中,机动车一方相对于非机动车一方来说处于优势地位,应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状况下通行,以避免、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刘师傅驾驶机动车,在回避能力和机动性能均优于骑车的孙先生的情况下,应更谨慎行驶。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发生利益冲突时,路权与人身权需进行比较时,刘师傅应对孙先生人身权的保护作更加深度的思考与衡量。孙先生因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刘先生对事故存在过错,属于侵害人,法院权衡两方当事人利益与冲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充分保护受害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法院按照优者危险负担规则,认定孙先生负本次事故70%的民事责任,刘师傅承担剩余的30%。故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先生家人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12万元;刘师傅与合信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孙先生家人各项损失共计35000余元,孙先生家人赔偿刘师傅修车费等8000余元。
       宣判后,刘师傅提出上诉,一中院终审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igiuyy 发表于 2012-11-11 21:58:43

只能说姓孙的家里没人。。。。。

甄嬛 发表于 2012-11-11 22:01:11

法院判的没错 行人和汽车比肯定是弱势 就是行人的过错机动车致人死亡的机动车负次要责任
交通法要好好学习

bbjw1111 发表于 2012-11-11 22:38:58

友情帮顶

五号管理处 发表于 2012-11-11 22:50:58

黑白颠倒的法律,应该是交通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

20101103 发表于 2012-11-11 22:59:47

偏向所谓的"弱势"其实是对行人的不负责任
如果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违规就罚,各负各责,每人对自己的行为会更加谨慎
就是现在的法律让人觉得我不管怎么走,你碰我就得赔,才造成更多的非机动车目无法纪,有恃无恐,变相的对别人不负责任,更是他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

irizz 发表于 2012-11-11 23:10:31

尖峰一族 发表于 2012-11-11 23:36:07

有点鼓励非机动车违规的意思,{:soso_e127:}

尖峰一族 发表于 2012-11-11 23:36:52

好多就是抱着侥幸的心里随意行驶

可爱中 发表于 2012-11-11 23:40:26

就不应该造车辆出来 这样油也不会那么贵

胖子阿达 发表于 2012-11-11 23:44:09

20101103 发表于 2012-11-11 22: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偏向所谓的"弱势"其实是对行人的不负责任
如果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违规就罚,各负各责,每人对自己的行为会更 ...

讲的太好。{:soso_e179:}交法,交强险,路权,各行其道,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

哥只是个奶瓶 发表于 2012-11-12 06:40:52

没办法说

论坛潜水专家 发表于 2012-11-12 08:15:20

中国特色

qman01 发表于 2012-11-12 09:20:25

本帖最后由 qman01 于 2012-11-12 09:33 编辑

机动车司机应该负次要责任,这法院判的公平!被轧死者横穿马路不能免除机动车司机责任的理由,作为机动车司机应负有不轧死、伤未遵守交通规则行人的责任!责任的大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商榷,必须应负责。即便是火车司机,遇到横穿铁道的行人视而不见不采取应急措施也应负相应的责任!这是很浅显的道理,尊重生命是先进文化、应该是社会进步的方向,即便当事人不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社会不该因此冷漠!

在上海南京路一十字路口(靠近外滩,步行街以东),看到过一老头开着摩托三轮车狂飙,边踩油门嘴里边用上海话骂着并用手指恶狠狠地点着闯红灯的行人,听不懂,估计是骂轧死你们这些不讲规则的乡下人。俺也鄙视不讲规则和公德的人,但那些人不是你可以犯错的理由、更不应是你主观犯错的动力。无论如何轧死人,应该为此忏悔,那个家庭一辈子因此不再幸福而改姓曾,吊丝如此想。

henry2011vip 发表于 2012-11-12 09:20:57

好贴不能沉啊,强势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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